理论教育 庭审对质运行现状:初步进展与庭审实践案例

庭审对质运行现状:初步进展与庭审实践案例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成都等地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对庭审对质权的探索实践已经取得初步进展。从成都地区实践情况看,在试点试验案件中,被告人与证人直接对质的庭审虽然较少,但有一些试点试验庭审已经显示出控辩审三方对探索、构建庭审对质操作规则的切实重视和可喜进展。如被告人周某某被控犯盗窃罪一案庭审中与证人龚某某对质片段:审:被告人发问。

庭审对质运行现状:初步进展与庭审实践案例

一方面,成都等地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对庭审对质权的探索实践已经取得初步进展。一是对被告人对质权的重视意识普遍增强,部分法院结合改革实践,探索尝试对质规则的积极性、主动性较强;二是将被告人行使对质权的主要内容确定为被告人与证人、被告人与鉴定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及证人与证人之间等四种类型,构建共同而有差异的类型化对质模式和规则[37];三是部分法院着力针对上述四种类型对质大胆探索实践,相继推出一批效果较好的典型化试点示范庭审,具有一定的引导示范价值;四是有的法院结合改革实践开展专题研究,加强对质权和对质规则的研究指导,推动对质权理论研究与对质规则改革实践的双向互动。近几年来,全市法院相继推出一批试点试验对质程序比较规范、效果较好的案例,并在这些案例中有针对性地围绕对质的主要类型作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

(一)被告人与证人对质

被告人与不利于己的证人当庭对质,既是被告人对质权的核心,也是构建完善刑事庭审对质程序的重点和难点。从成都地区实践情况看,在试点试验案件中,被告人与证人直接对质的庭审虽然较少,但有一些试点试验庭审已经显示出控辩审三方对探索、构建庭审对质操作规则的切实重视和可喜进展。如被告人周某某被控犯盗窃罪一案庭审中与证人龚某某对质片段:

审:被告人发问。

被:胖大姐,你认识我吗?

证:不认识。

……

被:我认识你,你是胖大姐,你老公是李老鬼。

证:没有人这么称呼我,认识我的人都喊我嫂子,没人喊我胖大姐。

被:那天你离我多远?

证:到书记员那么远。

……

被:当天你最先抓的我吗?

证:谭某某,吴某某。

被:错,是你先抓的我。我问你干什么,你说我偷东西。

证:你撒谎。

被:你撒谎还是我撒谎?

在法庭的主持下,被告人对不利于己的证人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诘问,其发问重点直击要害,发问方式自然,一问一答简洁明了,表明被告人的对质权得到了切实保障。但类似案例明显偏少,反映出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庭审对质权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客观上仍然受到诸多限制;庭审中对质的操作规则也有待进一步细化。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对质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兼具证人和当事人双重身份,《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被害人陈述为独立证据种类,因此被害人可以在刑事庭审中当庭作证;同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权参加刑事庭审,如《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但被害人的当事人身份并不完整,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尚不充分。从实际情况看,被害人的出庭身份和角色更接近于证人。如被告人张某某被控敲诈勒索、危险驾驶一案庭审中与被害人对质片段:

被告人:是你开车走的是吗?

被害人:是。

被告人:我和土狗聊天,你们走后,有无通知我?

被害人:没有,不关你的事,我怎么会通知你。

被告人:在河边我有无打过你,骂过你?

被害人:没有,你只是来劝架,你把棒抢了。

被告人:是你们先走还是我先走?

被害人:你没和我们一路。

从上述对质片段可以看出,虽然辩护人没有发问,但被告人不仅对被害人进行了诘问,而且还做了一定准备;被告人诘问围绕被害人陈述且重点突出,并试图找出被害人证言漏洞,被害人回答也围绕事实问题,没有进行猜测或评论;双方发问和回答基本上采用的是封闭式方式,一问一答、简洁明了。总体上看,法庭对被告人对质权比较重视,效果较好。

(三)证人与证人对质

当不同证人就同一待证事实的陈述出现实质性不一致甚至直接矛盾时,证人之间的对质同样构成刑事庭审对质的重要内容,这对控辩双方围绕诉争焦点充分发问,保障最大限度地澄清疑点、查明真相具有重要作用。如一件被控故意伤害案庭审中控辩双方证人的对质片段:(www.daowen.com)

审:传控辩双方证人到庭。

审:刚才控辩双方证人就案发后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事实分别接受询问,存在如下矛盾:控方证人刘某称两个电话都是文某(辩方证人)打的,辩方证人称120急救电话是自己打的,110报警电话是被告人打的。请你们分别作出解释。

控方证人:当时我问文某打120没有,他说他打过来,我又问报警没有,他说他正在打。过一会120急救车就来了,我跟着120急救车把人送走了。

辩方证人:刘某问我打过120没有,我说我刚打过,他又问我打110报警没有,我说正在打。

控方证人:那为什么说是被告人打的呢?

辩方证人:我打两次都在占线,这时120急救车就来了,现场警笛声很大,我换了个地方继续打,发现被告人在旁边打电话,说他把人打伤了,然后说具体的地点和位置。等他打完了,我问他跟哪个打电话,他说跟110。

控方证人:那是他自己说的,不能说就是他本人打的。

辩方证人:你走后,他说警察来了肯定要收我的手机,他让我帮忙保管手机,我翻过通话记录,上面显示拨打号码110,现在还留在手机上。

在本案中,控辩双方证人针对报警电话是被告人还是证人打的这一事实问题陈述直接矛盾,控方证人称是文某打的,以此证明被告人并无自首情节,而辩方证人称是被告人打的,以证明被告人构成自首。据此,法官主持双方证人进行对质,引导双方证人紧扣究竟是谁打的报警电话这一问题展开对质,较好地运用了对质的功能价值,对审核证据、查清事实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很好地保障了控辩双方的平等和充分对抗。需要说明的是,该案是证人之间的对质,至于更具重要意义的被告人与证人、被告人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之间的对质,实例似乎不多,有待进一步重视、积累和提炼。

另一方面,成都等地庭审对质权的实践探索也反映出以下不足和问题:一是对对质作为诉讼权利与程序制度的双重价值缺乏深入认识,对对质权重视不够、保障不力,存在限制或削减当事人对质权利现象[38]。二是有实践无规范。虽有个案庭审实践但未能形成可操作性程序规范。三是配套不够,缺少系统的措施支撑。对对质权行使的条件、情形、主体、程序及救济等问题思考不深不细,虽有个别庭审有所探索但整体上缺乏系统思考,对质权的制度化配套明显不足。四是实践效果欠佳。从已有的试点试验庭审来看,被告人对质权行使情况并不理想,实际效果也难尽如人意[39]

被告人对质权受限的情况在鉴定人出庭案件中也有反映,如被告人胡某被控交通肇事一案庭审中被告人试图与鉴定人对质片段:

审:被告有无向鉴定人发问?

被:我遇到巡逻人员说的他是推行的,鉴定人说是骑行

审:被告人,就鉴定人员的说明你有没有问题需要询问?

被:我觉得鉴定人说是骑行。

审:有没有问题要问,不是让你对鉴定人员的说明发表评论。

被:就是想问一下(鉴定人),鉴定出来是骑行(有什么依据)。

审:鉴定人员已经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被:他说是从后面撞击的话肯定会把人弹开。

审:现在不是让你发表意见,有没有问题需要询问鉴定人的?

被:没有了。

本来是被告人向鉴定人的对质发问,结果变成了审判长与被告人之间的对话,被告人虽然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其对鉴定人的对质却未能如愿。其中虽有被告人自身理解欠准、表达失当等原因,但也与审判长对被告人对质权的保障不够充分、引导不够精细有关。

又如被告人付某某被控贩卖毒品一案庭审中,控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在侦查人员接受控方发问并作陈述之后,审判长讯问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陈述有无意见,以下是被告人与到庭侦查人员之间的对质片段:

被:我不同意警察说的一两分钟的时间差,我认为不止一两分钟,我当时在吃锅盔,就有人在敲门,我来开门的,我还问“请问是谁”,后来还招呼“你请进来”。你记不记得到了?

侦:我记不到你在吃锅盔的事,卢某第一个到门口,脚跨在门口的。

被:是嘛,我后来过来开的。

侦:我记得我们很快就进来了,就一两两三分钟时间。

被:不可能,我当时在吃锅盔,你看到没嘛,我后来开门了,记不记得到了?我吃锅盔也不止一两分钟。

审:(敲击法槌)!

在该案庭审中,审判长当时只是讯问被告人对侦查人员陈述有无意见,而并非直接准许被告人向侦查人员发问。因此,当被告人表现出强烈的对质愿望,并直接向侦查人员发问和等待回答之际,审判长以敲击法槌的方式直接阻止了被告人的对质要求,尽管被告人与侦查人员之间的对质实质上已经开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