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和程序简化机制的对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和程序简化机制的对策建议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考虑对基层法院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案件数不得低于90%,适用普通程序案件数不得高于10%;中级法院刑事简案比例不得低于50%,难案比例不得高于50%。二是繁简分流标准权下沉。

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和程序简化机制的对策建议

第一,重塑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多通道、分层化、递进式格局。所谓“多通道”,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充分关注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参与人的司法需求和刑事案件的变化趋势,设立多样化的诉讼程序,适应不同难易程度和不同类型案件的审判需要;所谓“分层化”,是指刑事案件的程序选择适用要立足一审、重在一审,并与不同审级的功能定位实现有效对应和充分整合;所谓“递进式”,是指刑事案件的程序适用要建立与案件难易、审级功能相匹配的金字塔形格局,即对大量简单刑事案件,立足在一审通过速裁和简易程序解决;在此基础之上,对少量相对疑难复杂、涉及公益以及影响较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解决;只有对极少数特别疑难复杂和影响重大案件,适用庭审实质化审理方式和程序解决。由此,在综合考量司法需求、案件数量、审级功能、适用程序等关键要素基础上,结合我国四级法院的差异化审级功能体制,形成和确立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原则上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仅极小部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中级法院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合理格局。

第二,完善繁简分流、需求驱动的司法资源投放和配置新模式。总体要求是:一方面,加大对大量简单案件所需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投放配置,结合案件增势和审判任务,为负责审理简案的员额法官配足配强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确保简案快审,实现符合底线正义的快捷公正;另一方面,优化对少量疑难案件所需资源的投放配置,重在于质,确保难案精审,实现不打折扣的公平公正。通过合理配置和调整完善,真正形成科学的法官与案件比例(即员额法官年度案件任务数)、审判辅助人员与法官比例以及审判辅助人员与案件比例。

第三,实施融刚性与弹性于一体的引导和调控策略。其要点包括:一是简繁比例的倒挂式总控。可以考虑对基层法院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案件数不得低于90%,适用普通程序案件数不得高于10%;中级法院刑事简案比例不得低于50%,难案比例不得高于50%。二是繁简分流标准权下沉。比例总控原则确定后,如何划分繁简其实只是技术操作层面问题,应当且宜交由审判业务庭根据繁简分流标准进行具体判断。三是阶段性同步调节。对繁简比例和繁简标准,要结合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特别是案件变化态势、重点突出类案、审判力量变化等因素及时动态调整,不能一成不变、一劳永逸。(www.daowen.com)

第四,扩展中级法院刑事案件的程序选择。其关键在于中级法院能不能适用简易化程序,并用独任审判方式解决部分相对简单刑事案件。从刑事司法实务情况看,中级法院刑事案件所涉犯罪的严重程度、证据数量、量刑情节等因素一般甚于基层法院,但案件本身的实际难度有时未必更高;二审刑事案件也是如此,虽然存在一方不服情形,但因一审已经做了大量的证据和事实查证工作,二审面临的事实审难度和工作量未必更大。由此,中级法院刑事案件不仅同样可以划分繁简难易,而且实质上也同样具备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研究和拓展中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选择空间,其实大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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