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事诉讼法》)首次设立简易程序,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其后“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简易程序作出细化规定;2003年“两高一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首次确立“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两高”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随后“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6]。2016年7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授权“两高”在前述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速裁程序试点纳入其中继续试行。2016年9月,最高法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着重针对完善从立案到二审衔接的诉讼程序环节、优化内部资源配置与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等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2017年2月,最高法《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强化当庭宣判,速裁程序案件一律当庭宣判,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当庭宣判,普通程序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再次迎来大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被一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轻微、简单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这是我国简易刑事程序立法的又一次突破。(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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