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是一家海关AEO高级认证的进料加工企业,从2016年开始,A公司以保税进口的方式进口某香料制剂作为生产原料,加工生产成成品之后全部出口。一直以来,A公司严格按照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进口原料的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如实申报,始终未被海关查验过。
2019年8月,A公司听说国内生产类似产品的B公司进口类似的原料经海关查验及抽样送检,被认定属于需要法定商检的危险化学品。获知消息后,A公司自行对本公司进口的原料抽样送检,鉴定机构出具了《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认定该原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需要法定商检。A公司继续按照以往的报关要素申报。
2020年4月,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A公司进口的货物被海关查验并鉴定为危险化学品。进一步调查,海关发现A公司自2016年进口此种品名的原料,一直未按危险化学品申报,且A公司已于2019年8月自行抽样送检,获知进口商品是需要商检的危险化学品。从2019年8月至此次被海关查验,A公司进口该品名原料货值超过6000万元,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逃避商检罪300万货值的起刑点。
之后海关将案件移交地方公安,以逃避商检罪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显而易见,公安机关之所以刑事立案,是认定自2019年8月自行送检鉴定并获知鉴定结论之日起,A公司明显具备逃避法定商检的主观故意。后案件移送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www.daowen.com)
在此阶段律师基于案件证据情况提出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最终认为A公司不具备逃避商检的主观故意,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要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A公司虽然自行送检得出的结论是危险化学品,但是A公司只是生产加工型企业,并不掌握海关通关类专业知识,对所谓的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条件并不了解,况且关于法检商品的清单并未对危险化学品等商品作出明显标示。商品归类及监管条件等问题均属于知识性很强的业务,即便在海关工作多年但没有从事此类业务的人员也会对此不甚了解,因此不应当苛求企业具备“专家级”水平。A公司已经在报关环节完成了全部报关要素的申报,并且在正常进口多年以来海关并未就此提出异议。
其次,A公司是AEO高级认证企业,在认证过程中,海关对所有申请认证企业作全方位的验证,包括审核贸易流程、核对报关单数据等。可以说,AEO认证的过程也是海关对企业合规性检查的“一次大考”,在认证过程中,海关对A公司进口原料的合法性问题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说明A公司的申报行为不存在违法问题。A公司当然有理由相信以往进口原料的合法性。
最后,A公司属于加工贸易类企业,根据和境外客户签署的加工贸易合同进口原料并出口成品。分析政府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要求,其中一个目的是避免危险化学品因监管不力而流入市场,进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对于加工贸易企业来讲,其进口原料加工之后全部出口,无论是原料还是成品均不会流入国内市场,因此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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