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层面是否存在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
如上所述,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构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即以“骗取出口退税款”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够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可以从主观层面着手,论述当事人不具备构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故意,或者公诉机关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犯罪。
(二)构成一罪还是应数罪并罚
当事人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同时,往往还会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私等行为。比如,当事人为了虚构贸易而获得进项发票,就往往会找到上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在俗称的“一日游”模式中,当事人将出口退税的货物通过走私的方式再次入境,以便下一次申报出口,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走私等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骗取出口退税款,当事人的相关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根据牵连犯的相关理论,相关行为的目的之间存在吸收关系或两个行为具有同一目的的,属于牵连犯。根据《骗取出口退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三)是否存在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情况(www.daowen.com)
根据《骗取出口退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法律实务中应重点留意相关当事人是否申请退税以及是否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对未申请退税以及未实际获得出口退税款部分,可主张构成未遂,对相关当事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高报出口价格并不必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
在大众印象中,高报出口价格是常见的骗取出口退税手段之一,所以一旦出现高报出口价格的情况,人们很容易将其与骗取出口退税联系在一起。但在法律实务中,高报出口价格与骗取出口退税之间并不能直接画等号,仅仅只有高报价格的情形并不能直接说明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也不能表明当事人主观上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同时也不必然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因为,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中有关出口退税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高报出口价格只能增加免抵退税额,而免抵退税额是否可以转化为实际退税款,还受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的限制,即以已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上限,不能超过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因此,超出已缴纳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部分的高报出口价格并不必然导致获得更多的退税额。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出口货物因报关报检时间差、市场价格波动、货物短装及货物到买方后不完全达标降价销售等客观原因,导致申报价格与实际出口价格的不一致。其中,部分原因会导致出口价格的高报,但当事人并不存在以高报价格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因此亦不应认定为构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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