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同目的下的进出口通关犯罪

不同目的下的进出口通关犯罪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是犯罪主观方面的目的不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逃税罪的目的,是不缴或少缴税款。也就是说,当事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按逃税罪处理;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追责。有观点认为,若当事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超过其所缴税额且较大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应按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不同目的下的进出口通关犯罪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出口退税款;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二是客观表现形式不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当事人是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诈骗罪的当事人是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直接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三是犯罪主体不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该罪的当事人;而诈骗罪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

事实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也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退税款的行为,也属于一种欺诈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因此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的区别

逃税罪,是指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客体不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而逃税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违反税收征管制度各个方面的内容,范围更广。二是犯罪对象不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犯罪对象是出口退税款,而逃税罪的犯罪对象是应缴税款。三是客观行为手段不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当事人采取的是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而逃税罪的当事人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不申报。四是犯罪主观方面的目的不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逃税罪的目的,是不缴或少缴税款。

从上述内容来看,两罪之间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但是《刑法》第204条的规定却让同一行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或逃税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当事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按逃税罪处理;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追责。

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若当事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超过其所缴税额且较大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应按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还有观点认为,若当事人多次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累计数额超过已缴纳税款的数额且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立案标准的,应按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若当事人只实施了一次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且其数额超过已缴纳税款数额的,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追责。我们赞同后一个观点。(www.daowen.com)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的区别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是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区别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是当事人实施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是徇私舞弊为他人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协助其他人员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我们认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若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之间有共谋的,对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共犯定罪处罚;若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达到立案标准的,应按照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罪追究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二是若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之间没有共谋,但明知该当事人为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而仍然为其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的,且骗取出口退税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证均达到立案标准的,对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区别

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走私除有关规定明确列明的货物之外的普通货物,偷逃税款较大的行为。其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无论是犯罪对象还是侵犯的客体均存在较大的区别。若当事人既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又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且两个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对此,应分别按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实施数罪并罚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且应由海关缉私部门和地方公安经侦部门分别侦办。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持续实施骗取退税行为而把出口的货物(一般是货物模型或空的纸箱等低价值货物伪报成高价值货物出口)再走私入境,对此是按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罪实施数罪并罚,还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我们认为,由于当事人实施走私行为的目的是持续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具有明显的牵连犯的特点,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实践中,由海关缉私部门侦办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大多数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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