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在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中的应用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在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中的应用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客体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然而,少数企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客观要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成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主体。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在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中的应用

(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客体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于鼓励出口,扩大和占领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外向型经济,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少数企事业单位却趁机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它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关于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而且还给国家财政造成了严重损失。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客观要件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而“其他欺骗手段”,则包括以下情形:(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根据司法实践,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常见的欺骗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串通有出口经营权企业,非法获取出口单证、代理出口业务。在这一环节中,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通常主动找到有关外贸企业,以给“回扣”等各种条件为诱饵、提出代为组织国内“货源”、代理寻找外商客户和代理出口报关等业务。在外贸企业作出承诺后,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以外商名义发来订单,有的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甚至随身携带伪造的境外公司印章,直接以外商代理人身份与外贸企业签订出口协议书。与此同时,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又以代为组织国内“货源”名义,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与外贸公司签订内贸合同;有的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甚至直接与外贸公同签订内贸合同,同时向外贸企业提供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取得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等单证,代理外贸企业进行所谓“出口报关”业务。(www.daowen.com)

(2)串通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非法获取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环节中,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通常流窜于全国各省市,用贿赂企业工作人员和“优惠”的开票价格(一般按开票金额的比例计算)等手段,取得这些不法企业开出的没有实际商品购销活动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货名通常是一些没有外贸出口限制的皮革制品、服装、电器元件以及其他日用小商品等,开票的单价通常远远高于实际商品价格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不法生产、销售企业建立联系,从企业获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或收购不法企业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串通境内外不法商人与外贸企业非法调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是标志外贸企业完成商品出口的重要凭证,因而是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在实施一系列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行为中必须完成的一个步骤,也是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实际获取非法利益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中,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通常与境内外不法商人相勾结,以向国内投资需要人民币等为由,借用境内外企业的外汇与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有时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则通过各种手段,将境内套取的外汇非法汇至境外银行,然后以外商名义与国内外贸企业进行非法调汇交易。这种非法调汇的价格通常比正常调汇价格高出许多,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便从该非法调汇的差价中获得巨额利益。国内外贸企业虽然相应地在非法调汇中造成了损失,但为弥补这一损失并从中获取一定“盈利”,他们只得冒险使用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提供的虚假退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与外贸企业的这种非法交易一旦成功,双方均可从中获得可观利益,最终只有国家的出口退税款蒙受巨大损失。

(4)采取行贿或欺骗手段,非法获取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在这一环节中,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通常采用的手段大体有四种,一是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私刻伪造的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二是以少报多、以假充真,或在根本没有货物出口的情况下,想方设法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虚构货物已报关出口的事实。三是利用海关检查不严的漏洞,以假充真或空车过境,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隐瞒无货出口的事实真相。四是购买少量货物或租用他人货物通关报验,然后以少报多,骗取海关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盖海关验讫章。特别是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租用他人的货物,出境后通常又以走私手段或以较低价值报关入境,一批货物往复多次使用、搞货物“旅行”。这种虚构货物出口事实的作案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是当前骗取出口退税当事人较常用的手段。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主体要件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主体,同时,单位亦能成为该罪的主体。其中单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因为出口退税实质上是国家为了鼓励产品出口而给予的财政性资助,不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不可能享受这种优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享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有三种:(1)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贸企业、工业贸易公司以及部分工业生产企业;(2)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业。前两种单位可直接申报出口退税,自然可以成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主体。第三种情况中,委托方虽不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但其仍有权享有出口退税利益,所以也可以成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主体。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经营权,当然可以成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主体。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主观要件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由于出口企业工作人员的失误,或者产品出口以后由于质量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税务机关多退税款的,因没有骗税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由税务机关责令出口企业限期退回多退的税款,属于出口企业失误的,还可按日加收滞纳金。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一般是为了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所必须达到的创汇任务,并从中赚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续费。但是动机并不影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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