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七、走私毒品犯罪相关问题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七、走私毒品犯罪相关问题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走私毒品犯罪通常是共同犯罪,通关环节通常是“水客”或者“托人带货”,实践中往往率先查发的是“带货人”,而对真正的“货主”并未查实、到案。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充分论证被告人的作用大小,从而区分主从犯。[3]根据前述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联合公告,该问题已不复存在。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七、走私毒品犯罪相关问题

走私毒品犯罪通常是共同犯罪,通关环节通常是“水客”或者“托人带货”,实践中往往率先查发的是“带货人”,而对真正的“货主”并未查实、到案。据此,我们认为“带货人”在整个犯罪环节中为了赚取微薄的“带工费”或者“受人之托”而携带“止咳水”进出境,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被认定为从犯,“货主”应被认定为主犯。实践中,不能因为“主犯”没有归案,即认定“带货者”为主犯。

实践中,还有一种与上述差异很大的做法,公诉机关为了给当事人从轻处罚,会出现全案没有主犯的情形,全案被告人都按照从犯处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充分论证被告人的作用大小,从而区分主从犯。

【注释】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也可能构成其他走私犯罪。为表述方便,下文将简述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做严谨区分。(www.daowen.com)

[2]根据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联合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因此,该问题在实务中将不复存在。

[3]根据前述2020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联合公告,该问题已不复存在。另外,在该联合公告实施后,下文所涉与限制类固体废物相关的讨论,均只针对公告生效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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