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大规模走私止咳水案件的鉴定问题及辩护策略

大规模走私止咳水案件的鉴定问题及辩护策略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鉴定问题是毒品案件的首要问题,影响着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所以针对大批量走私“止咳水”入境应重点考虑当事人的犯罪目的,从而确定适用的罪名。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确属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应当将辩护方向进行调整,综合考量,适用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罚会轻于走私毒品罪。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坚持要求鉴定机构全面鉴定涉案物品的成分,并且测算出各种成分的含量。

大规模走私止咳水案件的鉴定问题及辩护策略

鉴定问题是毒品案件的首要问题,影响着案件的定性和量刑。

我们仍以“止咳水”为例。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对“止咳水”鉴定仅做成分鉴定,不做含量鉴定,也就是只要鉴定出“止咳水”含有可待因成分就可以,不要求鉴定出具体的含量。这种司法处理方式有悖于刑罚相当原则,比如同是一瓶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一瓶含量为1%,另一瓶含量为90%,如果适用相同的刑罚,显然不合理。司法实践中,有“投机者”将“止咳水”在境外提纯并换装,在境内降解浓度并分装出售,这样可以有效地规避现有的司法打击力度。

此外,现有的成分鉴定也是不全面的,“止咳水”属于复方制剂,里面的成分较多,通常含有磷酸可待因、盐酸麻黄碱,或者属于麻黄碱的盐类,“止咳水”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属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根据201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3款规定,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所以针对大批量走私“止咳水”入境应重点考虑当事人的犯罪目的,从而确定适用的罪名。(www.daowen.com)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确属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应当将辩护方向进行调整,综合考量,适用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罚会轻于走私毒品罪。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坚持要求鉴定机构全面鉴定涉案物品的成分,并且测算出各种成分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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