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走私珍贵动物的主观故意认定要点

走私珍贵动物的主观故意认定要点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办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实务中,当事人关于主观状况的陈述主要有以下几类。但李某在将物品交付石某时仅告知委托其携带电子产品而未告知有象牙制品,而石某也未打开包装核实,对此,石某主张其不存在走私象牙制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该意见第6条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走私珍贵动物的主观故意认定要点

在办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实务中,当事人关于主观状况的陈述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当事人不知道其所携带的动物、动物制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也不知道该动物或动物制品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附录,其虽有携带该珍贵动物或动物制品进出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对此,应着重从当事人进出境次数、频率,是否有携带同类物品被办案机关查扣的记录,若是公派出国,相关单位是否曾组织过有关我国对于携带物品回国等相关内容的培训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二是当事人接受他人的委托,携带物品入境,但并不知道物品内容,直到被办案部门查发才发现其所携带物品属于珍贵动物或动物制品,不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实践中曾有一案例,当事人石某为了赚取代工费,接受李某委托携带电子产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后被查获。经计核,其所携带电子产品偷逃税额超过10万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但同时在其携带的电子产品中还发现2公斤的象牙制品。但李某在将物品交付石某时仅告知委托其携带电子产品而未告知有象牙制品,而石某也未打开包装核实,对此,石某主张其不存在走私象牙制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www.daowen.com)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在走私的货物、物品中藏匿《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第350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该司法解释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作了一定的修改。该意见第6条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但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对此,我们认为,当事人构成走私犯罪,以实际走私货物、物品定罪没有问题,但若确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的,如上文中讲到的石某只了解其所走私入境的是电子产品,而不知其中另有象牙,若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其属于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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