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枪支类案件的巨大争议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注意,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公布,该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和气枪铅弹类案件在量刑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做了原则性指导。该批复明确了以下内容。
第一,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第二,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该批复仅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没有明确的量刑建议。鉴于前述情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前述批复进行细化,根据枪支的不同比动能区分处理方式,明确了具体的量刑幅度。纪要如下:
第一,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的,应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规定。
第二,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
(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2)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5.4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0.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较大幅度地从宽处罚,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不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www.daowen.com)
(3)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0.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
第三,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述相关规定:
(1)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虽然较低,但经鉴定易于改制提升致伤力的;
(2)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
(3)行为人具有涉枪前科的;
(4)行为人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并有逃避、对抗调查行为的。
该会议纪要实际上是回归到原有的“打干燥松木板”的鉴定标准,变相废除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鉴定标准,超过16焦耳/平方厘米按照刑法处理,低于16焦耳/平方厘米原则上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而且不再考虑枪支的数量。这种处理方式,通过会议纪要让辖区内法院知道如何具体处理涉枪类案件,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尴尬局面,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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