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类案件都需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认定枪支的重要证据。鉴定枪支的标准影响着鉴定结论,我国枪支鉴定标准变化较快,内容变化较大,大众对枪支标准的认知滞后于枪支鉴定标准的变化,导致近些年大众对枪支案件的判决争议较大。究其实质,大众认知与司法认知在枪支认定标准上出现了较大偏差。下文将梳理近些年对枪支鉴定标准变化的相关文件。
(一)公通字〔2001〕68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该规定于2001年8月17日起实施,第3条明确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当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者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该规定确立了以“打干燥松木板”的方式鉴定检测物是否具备枪支的性能。
(二)公通字〔2001〕90号《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于2001年11月30日起实施,规定对仿真枪的鉴定主要是基于枪型物品外观特点,内在“枪支性能”则按照公通字〔2001〕68号“打干燥松木板”的方式检测。
(三)2007年10月29日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
该规定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该判据规定通过测试弹丸的“枪口比动能”方式,当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被认定为是具有致伤力的非制式枪支。
(四)公通字〔2008〕8号《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仿真枪的认定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枪口比动能方法),参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打干燥松木板”方法),从其所发射弹丸的能量进行鉴定是否属于枪支。当被检测的枪型物品的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就可能被认定为仿真枪。公通字〔2001〕90号通知同时废止。
(五)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颁布的公通字〔2010〕67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
该规定与公通字〔2001〕68号文的名称一致,皆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该规定第3点第3项列明:“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该规定虽然并未提及“打干燥松木板”的公通字〔2001〕68号文是否废止,但不再像公通字〔2008〕8号文,让“枪口比动能”和“打干燥松木板”两种方式并存,而只确定了“枪口比动能”一种检测方法。
(六)2019年12月9日,公安部印发的修订后的公通字〔2019〕30号《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
该规定与公通字〔2010〕67号文相比,有以下变化。一是明确枪支弹药概念。二是枪支弹药鉴定分为两种:制式和非制式;制式枪支弹药采用实物、资料对比鉴定方式,资料相符即可认定。非制式枪支分为两种:以火药为动力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1.8焦耳/平方厘米只适用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鉴定,对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只要可以发射枪弹或完成击发动作即可认定为枪支。三是增加抽样检验程序。
根据该规定,我国现行枪支鉴定的标准如下。
1.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鉴定标准
与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实物或者资料相符,或者具备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特征的,应认定为枪支、弹药及其散件。(www.daowen.com)
制式枪支、弹药,无论能否击发,均应认定为枪支、弹药。
2.非制式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鉴定标准
(1)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弹药的鉴定标准。
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或者非制式弹药的,应认定为枪支。对火铳类枪支,其枪管、传火孔贯通,且能实现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
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
对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弹药,具备弹药组成结构,且各部分具备相应功能或者能够发射的,应认定为弹药。
(2)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弹药的鉴定标准。
对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认定为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或者锈蚀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或者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应认定为枪支。
对非制式气枪弹,与境内外生产的制式气枪弹外形、规格相符或者相近的,应认定为气枪弹。
(3)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的鉴定标准。
对非制式枪支散件,与制式或者非制式枪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或者具备枪支散件相同功能的,应认定为枪支散件。
对非制式弹药散件,与制式弹药散件的实物、资料相符或者相近的,应认定为弹药散件。
从以上枪支鉴定标准的变化可知,我国对枪支鉴定标准从之前的“打干燥松木板”方式向“枪口比动能”方式转变,打干燥松木板达到弹头或者弹片卡在松木板上,通常枪支的比动能需要达到15焦耳/平方厘米,也就是之前枪支的鉴定标准是大于15焦耳/平方厘米才认定为枪支。现在的枪支认定标准是1.8焦耳/平方厘米,1.8焦耳/平方厘米的数值是来源于是否可以对人眼造成轻伤这一标准,经过对猪眼测试,比动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便可以对猪眼造成轻伤及以上的伤害。这一理论在当时具有很大的争议性,与之相对应的还有另外一种理论,以是否可以穿透人的皮肤为标准,可以穿透人的皮肤的是枪支,反之,不属于枪支。经过测试,达到15焦耳/平方厘米的比动能便可以穿透人的皮肤。
我们支持后一理论,我国近几年枪支类案件引发社会强烈的舆论反响就是因为枪支鉴定标准太过严格,刑法对枪支类案件的量刑过重,很多“玩具枪”被认定为枪支,很多人因此而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此外,相比很多国家和地区,我国枪支鉴定标准太低,美国是21焦耳/平方厘米,俄罗斯是19焦耳/平方厘米。如果按照现有的枪支管理体制,对枪支的打击范围过重,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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