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践中的重点: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

实践中的重点: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明书》进行重点关注。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若进口货物或物品原产地不明,应当适用最惠国税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偷逃应缴关税的税额中。律师应关注《证明书》中的要素是否完全具备,是否附有计核资料清单。

实践中的重点: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

除主观故意、是否单位犯罪、主从犯等共性问题外,作为涉税走私犯罪,要特别关注税款计核问题。

在涉税走私案件中,税款的计核非常重要,相关计税材料在案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是由于海关关于偷逃税款计核的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很多代理律师在代理走私犯罪案件时往往有畏难情绪,经常选择放弃从偷逃税款计核问题着手查找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但如果能够审查和运用好《证明书》,从中找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往往能达到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证明书》进行重点关注。

重点关注一:《证明书》所适用的税率与汇率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确定了行为实施时为主、案发时为辅的计算原则,即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同时,由于关税税率通常可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及暂定税率等,同一类货物适用不同种类的关税税率会导致应缴税额的极大差异。因此,在审查质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原产地不明时税率应如何确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若进口货物或物品原产地不明,应当适用最惠国税率。根据WTO成员方之间适用的“非歧视原则”,货物的进口应当是以适用优惠税率为原则,以适用非优惠税率为例外。从概率上考虑,在没有证据证明应当适用非优惠税率的情况下,优惠税率适用的可能性更大。实践中,实际准许进口的货物只有极少数是原产于适用普通税率的国家和地区。涉罪案件中的原产地不明货物,原产地实际为非普通税率国家和地区的可能性要远高于原产地实际为普通税率国家地区的可能性,因此,若在此情况下,计核部门采用了普通税率计算税款,代理律师应提出异议。二是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应适用协定税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偷逃应缴关税的税额中。因此,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考虑,当事人进出口贸易的行为若实质上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可享受协定税率的,应适用协定税率。

重点关注二:《证明书》审定的完税价格(www.daowen.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16条、第17条规定,涉嫌走私的货物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若货物成交价格经审核仍不能确定的,则依次按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等方法确定。法律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涉案货物、物品的原始发票无法找到,亦无法认定涉案货物、物品的成交价格,亦无与交易有关的会计、账本等信息。而《证明书》审定的完税价格并非实际成交价格,也并非除成交价格法以外的其他审价方法所确定的价格,可能是当事人自己登记的“货物清单”中的价格,然而“货物清单”并不是认定涉案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适当依据,也不属于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因此,《证明书》以“货物清单”所标注的价格为完税价格计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代理律师对此应予以关注。

重点关注三:《证明书》中的货物品名及税号

实际上,商品归类是进出口贸易中当事人与海关争议最大的领域。若商品归类错误,会导致监管条件的不同和适用税率的高低有别,对当事人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代理律师应在占有充分理据的基础上就该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据理力争,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们曾经办过一个案子,海关将客户进口的活塞销归入税号7318,客户则将其按内燃机的专用零件归入税号8409。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从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其品目注释等归类依据着手,结合《辞海》及《中国大百科全书》等权威词典的定义,提出了支持客户观点的依据并向海关提出异议。通过专业的、有大量证据支持的说理,海关最终也认同了代理律师的观点。

重点关注四:《证明书》的法定形式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对《证明书》的形式要件有明确的规定,即《证明书》须加盖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并随附《计核资料清单》。律师应关注《证明书》中的要素是否完全具备,是否附有计核资料清单。其中,“计核依据和计核方法”更是与计核的准确性、科学性、合理性息息相关,应作为重点关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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