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涉税走私犯罪税款计核解决方案

涉税走私犯罪税款计核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外,在核定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计税价格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境内的运费、保险费。此外,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时,应扣除海关按照走私犯罪嫌疑人已申报并已缴纳的税款。

涉税走私犯罪税款计核解决方案

(一)涉税计核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以下简称计核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该规定表明,海关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是偷逃税款计核主体。

(二)涉税计核程序

因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送核单位,一般是走私犯罪案件的侦办部门,即缉私部门)应当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以下简称《送核表》)送交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送核表》应包括以下内容:走私案件的名称,走私方式,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已缴纳税款情况,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以及进出口日期等,查获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同时,送核单位送交《送核表》,应当根据计核部门的要求和案件的性质随附下列单据或材料: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报关单、合同、商业发票、提(运)单、保险单、加工贸易备案登记手册、国内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商业单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以及照片;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价格、规格、市场行情等有关的材料;有关计核所需的其他单证或者材料。因故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送核单位应当向计核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海关计核部门在计核过程中,需要送核单位进行以下工作的,送核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进行查验取样;提供与计核工作有关的账册、文件等资料;提留货样送海关化验机构或者其他法定或者国家授权的专业部门,出具品名、成分、用途、质量、等级、新旧程度、价值等项的鉴定结论报告;委托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等单位出具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出厂价格的评估资料;需要送核单位进行的其他工作。

送核单位送交的《送核表》及随附单证、材料符合计核要求的,原则上,海关计核部门应当自接受计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计核结论,向送核单位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加盖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并随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计核资料清单》)。《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计核事项、计核结论、计核依据和计核方法要素、计核人员签名。而《计核资料清单》应当包括涉案货物、物品的品名、原产地、规格、数量、税则号列、计税价格、税率、汇率等内容。

海关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由原送核单位向出具《证明书》的海关计核部门重新送交《送核表》并附书面说明。海关计核部门接到要求补充核定的《送核表》后,应当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海关出具的《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重新核定的申请,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由原送核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需要注意的是海关进行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应当另行指派计核人员进行。(www.daowen.com)

(三)涉税计核方法

偷逃税款计核是以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为基础确定的,其中,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物、物品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一是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物品的正常成交价;二是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物品的正常成交价格;三是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物品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四是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其中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和利润综合计算为计税价格的20%;五是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或者相同、类似货物、物品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六是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此外,在核定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计税价格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境内的运费、保险费。

对于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的归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则号列,并按照《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税率适用的规定采用正确的税率,从而确定偷逃税款。

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按照审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1)有证据证明走私行为发生时间的,以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计算;(2)走私行为的发生呈连续状态的,以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计算;(3)证据无法证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或者连续走私行为终结之日的,以走私案件的受案之日(包括刑事和行政受案之日)计算;同一案件因办案部门转换出现不同受案日期的,以最先受案的部门受案之日为准。此外,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时,应扣除海关按照走私犯罪嫌疑人已申报并已缴纳的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由此,导致在法律实务中,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得到了各界的质疑,认为海关自侦自鉴,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计核结论的中立性难免会引起质疑。由海关相关部门计核并制作的《证明书》的客观中立性极易受到相关部门的影响而在本质上变为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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