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涉税走私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涉税走私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走私途径的不同,涉税走私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分为非设关地走私和通关走私。包税走私通常是指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货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对小额多次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涉税走私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根据走私途径的不同,涉税走私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分为非设关地走私和通关走私。

所谓非设关地走私,又称绕关走私,是指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不经过海关检查,运输、携带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但我国还有广阔的海域、绵长的海岸线以及国境线,海关不可能做到实时监控,所以这些区域就成为一些公司或人员绕开海关实施走私的优选路线

所谓通关走私,即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采取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欺骗手段,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运输、携带、邮寄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从而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比如,将高价值货物低报为低价值货物、向海关申报较少数量的货物但实际上进口较多数量的货物都属于这种情形。

此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形式的走私方式值得关注。

一是后续走私。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是指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走私罪论处。(www.daowen.com)

二是间接走私。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是指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行为,均以走私罪论处。

三是包税走私。所谓包税走私并非准确的法律术语,“包税”是通俗的说法。包税走私通常是指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货物的行为。“包税”实际上包的是关税及其他进出口环节税和进出口环节的各种费用(码头拖车保险等)。

四是走私共犯。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五是小额多次走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7条第1项的规定,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是小额多次走私。对小额多次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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