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走私罪主观故意及法律实务

走私罪主观故意及法律实务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犯罪构成分析,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能构成走私犯罪。以上条文采取了由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的方法,司法机关判决走私罪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具备主观故意经常依据上述条文。律师则应反其道行之,律师辩护的重点在于寻找线索以破解案件中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不具备走私的主观故意。半年后,因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废旧钢材,张某和陈女士一起被抓获。

走私罪主观故意及法律实务

从犯罪构成分析,走私犯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能构成走私犯罪。司法实践中关于走私罪主观故意认定的一个重要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5条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走私罪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欺骗的除外:

(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5)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6)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7)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以上条文采取了由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的方法,司法机关判决走私罪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具备主观故意经常依据上述条文。另外,判断被告人是否明知,还需要综合分析其工作经历、受教育程度、学历和所学专业以及在案件中的表现和客观行为等。侦查机关审讯和取证的重点在于搭建证据体系,同时证明被告人存在主观故意甚至主观认知的具体内容。律师则应反其道行之,律师辩护的重点在于寻找线索以破解案件中的证据体系,证明被告人不具备走私的主观故意。(www.daowen.com)

【案例4】单位或个人从国内收购废旧钢材出口销售至国外,因为废旧钢材属于资源型商品,出口需要依法缴纳税款。部分企业为了牟取暴利,采取低报价格的方法,将出口货物价格大幅度低报,海关在2017年前后查发了大量此类案件。

陈女士从事外贸代理进出口业务多年,之前给人打工,后来自己成立了A公司,经营外贸代理进出口业务。2017年张某多次找到陈女士,声称自己在国内采购的大量废旧钢材,请陈女士代理出口。因为此类货物较为敏感,陈女士多次拒绝了张某的要求。最终,陈女士在认为张某出口废旧钢材价格真实的情况下同意帮助张某代理出口业务。半年后,因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废旧钢材,张某和陈女士一起被抓获。

此案中,律师的辩护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陈女士是在认定张某提供的出口价格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完成代理工作的。2017年3月,张某找到陈女士,想要其帮忙报关出口废旧钢材。但陈女士考虑到废旧钢材出口需要交纳出口关税,对张某的邀请婉言谢绝了。2017年7月,张某又几次找到陈女士,请求其帮忙报关出口废旧钢材,并称其他报关行已经实现了顺畅报关,并且是合法的,海关从来没有查验过。但陈女士不熟悉废旧钢材行业,担心张某低报价格,一直未同意。从陈女士多次拒绝的行为可以看出,她只有确保价格真实且贸易合法,才会代理。

(2)海关的查验行为促使陈女士认定张某出口废旧钢材行为合法。其间,张某申报出口废旧钢材被海关查扣,委托陈女士处理,陈女士帮忙处理后,海关对货物予以放行,促使其坚信,张某以该价格申报出口废旧钢材是真实且得到海关认可的,不可能存在低报价格。在再三确认这项业务合法合规之后,陈女士才答应为张某代理报关出口。

(3)陈女士制作报关单据的行为并非造假。在申报出口过程中,陈女士受张某的委托,为其制作合同和发票,依据的也是张某提供的装箱单和价格,自己没有伪造或虚报价格的行为,所以陈女士主观上没有低报价格的故意,依法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最终,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对陈女士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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