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从犯认定问题是走私罪案件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走私犯罪参与的主体类别较多,走私通关的涉案流程长且环节复杂,可实施有效辩护的“辩点”也比较多,律师应当以走私流程为基本脉络,针对走私案件涉及的货主、通关、揽货三个环节的主体,对各自的地位作用作出分析判断,并以此为基础作出有效辩护。
(一)通关团伙的主从犯认定问题
走私犯罪案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当属通关环节,可谓“无通关不走私”,如果通关环节的犯罪事实不够清晰,往往难以认定构成走私犯罪。通关团伙依靠不同的走私方式和渠道实施通关行为,赚取好处费或代工费。常见的走私方式包括“绕关走私”“运输工具夹藏”“‘水客’带货”“低报价格”“伪报品名”,加工贸易领域的“少报多进”和“多报少出”等。
从司法判例分析,通关环节是走私犯罪诸多链条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但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揪住不放”,司法机关也会认为通关团伙责任重大,将其地位作用列于全案的首位,认定为主犯。律师在为通关团伙辩护的过程中,要破除思维定式,分析通关团伙实施的客观行为,仍然需要争取认定从犯。
【案例3】Y公司是一家深圳外贸代理公司,在我国香港地区设立了平台子公司,Y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代理进口水果业务,D公司是内地的货主,D公司委托Y公司代为办理水果进口业务。2019年底,D公司和Y公司因涉嫌低报价格走私进口水果被刑事立案侦查。
本案中,律师认为Y公司虽然负责通关环节,但是仍然应当认定为从犯。具体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通关流程及收益情况分析,货主D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虽然D公司将运输、通关等事宜委托给Y公司,但D公司仍处于走私犯罪环节的决定性地位,不但主导境外订货,而且决定了通关和国内销售的整个流程,拥有决定权。
(2)Y公司仅是通关环节的抬头公司,不是低报价格报关的主导者。在通关过程中,Y公司仅提供了海关通关的指导价格,只为几个货主公司如何报关起到参考作用,绝不是将指导价强加给货主,关于进口水果按照什么价格申报,决定权始终在D公司一方,Y公司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自行决定申报价格。(www.daowen.com)
(3)Y公司赚取的代理费用是以行业价格为参考标准的,利润仅是按柜计价,如果是以走私为目的实施通关行为,其收费标准应明显高于正常代理费用。并且对比收益,货主D公司赚取的利润远远高于Y公司所赚取的利润。
(4)报关单等单证都是由D公司制作后发送给Y公司,然后由Y公司发送给报关行的,并不是由Y公司自行制作的。Y公司并没有制作虚假单证,在低报价格走私进口水果案件中参与不多,起次要作用。
(二)关于货主团伙主从犯认定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货主的主从犯问题的认定有逐渐从宽的趋势。多年前的走私犯罪案例中,往往因为货主是走私犯罪的最大受益者和直接指挥者而认定为主犯。近年来,走私的方式在不断地变化,部分走私案件的货主往往被通关团伙或者揽货团伙裹挟和利诱,为了企业的生存不得不以走私为手段,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此类案件中的货主被认定为从犯。对于货主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定问题,从司法判例分析,似乎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都有合理之处。分析以往案例,大多数货主仍然被认定为主犯。
笔者认为,对于为了贪图便宜、节约经营成本,受人利诱,在支付费用后放任他人走私进口的货主,应当认定为从犯。但是对于深度参与的货主仍然应当认定为主犯,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参与或者指挥实施走私通关活动,具备明显主观故意的货主。第二,参与制作虚假报关随附单据。如前述案例3中的货主,自行制作虚假报关单据,已经完成了主要的造假单证的工作,应当认定为主犯。第三,参与拆柜拼柜藏匿的。从走私案件的通关过程看,在境外装货藏匿的环节是诸多环节的源头,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关键环节,对此货主如参与,则应当在走私犯罪中负主要责任。
(三)揽货主体主从犯认定问题
揽货人在通关中完成的具体事项是在境外接受货主货物并交付给通关团伙,顺利通关后收集走私货物交付给货主。也有的揽货人只在货主和通关团伙中向双方传递信息,不完成货物的收集与交付。有些案件中揽货团伙的主观恶性较大,多有诱发通关团伙和货主的犯意,虽然牟利不大,但是主导走私的作用较为明显,因此被认定为主犯;有些案件中揽货团伙仅仅从货主处收集需求,再找通关团伙对接,不参与具体通关环节,也不参与收货交付等环节的工作,主观恶性不大,可以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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