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递交单证违规案例及电子数据传输问题

递交单证违规案例及电子数据传输问题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递交单证不真实或未如实传输电子数据案件的情形在深圳口岸陆路口岸货柜车进出境中时常发生。实践中,递交单证不真实或未如实传输电子数据的案件,虽说《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均规定了运输工具的如实申报义务,但海关时常处罚的还是收发货人。

递交单证违规案例及电子数据传输问题

(一)相关法律规定及适用

海关法》第14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22条第4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运输工具自进入我国关境开始至离境前,均受我国法律管辖。为确保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海关需要通过审核单证、现场查验来实现,故海关法规定了进出境运输工具接受海关监管的主要义务,即当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有四项基本的义务,即如实申报、提交单证、服从监管、接受检查。此外,根据实践中运输工具还负责传输电子数据等事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其应如实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的义务。

海关对不同种类的运输工具规定了不同的监管办法,所需交验的单证也不相同。如进境船舶到达境内第一港口向海关申报时应交验国际航行船舶进口报告书、进口载货清单、船员自用货币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船员清单等单证;国际民航飞机进境时应向海关交验入境和过境旅客以及行李舱单、机组人员及其自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进口和过境的货物、邮件和其他物品舱单,以及有关货物的仓单副本等;汽车类应提供进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司机登记簿等。(www.daowen.com)

(二)此类案件的关注点

运输工具在运输货物、物品进出境时,其申报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运输工具的申报,二是货物、物品的申报。负责申报的主体不同。前者是运输工具负责人申报,后者由货物的收发货人、物品的所有人或携带人负责。申报的次序也不同。一般是进境时由运输工具先行申报,出境时是货物、物品先申报。但在深圳口岸陆路口岸货柜车进出境中,运输工具和货物进出境时均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通关部门同时申报,且申报手续都是由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递交申报单证。此外,运输工具负责人通常会在我国香港地区和内地分别设立公司,两者为关联公司。司机需要同时根据香港地区和内地公司的指令进行运输、递单,若信息传递不畅,如委托人变更货物的运输顺序、数量,运输公司在捆绑内容变更后无法有效送达司机,极易发生递交单证不真实或未如实传输电子数据的情形。所以,递交单证不真实或未如实传输电子数据案件的情形在深圳口岸陆路口岸货柜车进出境中时常发生。

实践中,递交单证不真实或未如实传输电子数据的案件,虽说《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均规定了运输工具的如实申报义务,但海关时常处罚的还是收发货人。执法部门认为,处罚收发货人后,其损失可以通过向运输公司主张民事赔偿。但由于处罚时常伴随企业信用等级的下降,其损失不能量化,无法足额向运输公司主张。且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量罚明显重于递交单证不真实,企业难以承受。更为重要的是,此类违法行为过错的根源是运输人捆绑错误造成的,进出口收发货人的过错并不明显,按照申报不实处罚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收发货人应积极举证证明收发货人不存在过错,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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