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申报不实案件对进出口监管秩序的影响

申报不实案件对进出口监管秩序的影响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没有明确规定对“海关监管秩序”与其他平行违法行为如何区分界定,无法有效界定范围,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成为申报不实行政违法案件中极具争议的一类案件。但如果相对人违反的是个别海关超出法律赋予权限而制定的不合理规定,不应认定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三)几类常见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类案件一是出口货物高报价格,但不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性的出口管制、税款征收、出口退税以及外汇管理等违法案件。

申报不实案件对进出口监管秩序的影响

因没有明确规定对“海关监管秩序”与其他平行违法行为如何区分界定,无法有效界定范围,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成为申报不实行政违法案件中极具争议的一类案件。

(一)法律规范的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把握,最重要的是如何认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我们认为,海关监管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对进出境设定的应然状态,这一状态需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各层级的规范来支撑和维护,所有对上述法律规范的破坏无疑都影响了国家的海关监管秩序。但如果相对人违反的是个别海关超出法律赋予权限而制定的不合理规定,不应认定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与相关行为认定的联系和区别

理论和实践中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的五种申报不实行为的关系存有争议,尤其是影响监管秩序类型和其他几类行为的关系。根据实践中的普遍认知,我们倾向于认为是指当事人运输货物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或向海关申报不实,但该申报不实的行为,既不影响国家的许可证管理,也不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也不影响外汇管理或出口退税管理,也不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www.daowen.com)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2项作为兜底条款之用,规定在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之后,在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及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之前,系基于处罚类型、轻重的考虑。这两类行为违法性明显轻微,处罚幅度为一定幅度内的定额罚。与影响许可证件管理、国家税款征收等行为以违法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处罚金额明显不同。

(三)几类常见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类案件

一是出口货物高报价格,但不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性的出口管制、税款征收、出口退税以及外汇管理等违法案件。二是当事人用以申报保税货物进入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报保税货物出境的备案制清单申报不实的案件。三是不涉及税款征收的非优惠原产地证书进口申报不实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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