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5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实践中,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件数量庞大,同时由于需要重新申报出口,而该类案件取证周期较长,处罚也较重,对涉案企业影响深远。
(一)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案件的法律适用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对当事人处罚,需要满足以下相关条件:(1)有证据证实当事人存在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若海关基于合理性审查要求企业对其真实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则不应认定企业有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2)有证据证实违法行为造成了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后果,包括使不可退税货物享受到退税待遇,或者使低退税率的货物享受较高的出口退税率。(3)排除了当事人骗取出口退税的刑事犯罪风险,如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罪,应由地方经侦部门办理,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要素
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www.daowen.com)
(1)货物的品名规格申报不实。如AB货问题:申报出口货物为可退税的A,但实际出口货物为不可退税的B,后企业可持A的进项税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2)货物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如将无退税或低退税率的货物归入有退税或退税率较高的税号。(3)货物的数量申报不实。如多报少出,用8万件的货物充当10万件的货物,获取10万件货物对应的退税。(4)货物的出口申报价格。一般来说,企业出口退税退的是采购生产原材料和劳务的进项税,与出口的申报价格无关,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的量罚标准是申报价格,以及由此带来的对退税的影响,并不以实际是否能退税为准。
(三)处理此类案件的注意点
实务中,海关对于企业是否有实际申请出口退税不做要求,只要认定有可能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秩序,就可适用该条款进行处罚。同理,对于企业是否具备退税资格也在所不问。故代理此类案件时,不宜将注意力全部放在上述两种情形。可分析企业是否具有不应当认定为税号申报不实违法行为的情形,如海关对当事人申报的税则号列曾进行过实质性归类审核,且进出口货物已通关放行;或企业进出口货物的归类属于海关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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