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案件

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案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从价税计征方式中,数量申报不实会影响到货物总价,并最终影响税款征收。对特殊关系,如果企业未如实申报,影响价格认定并影响税款征收的,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4项进行处罚。

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案件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4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条款是海关对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进行认定和处罚的依据,因该类案件占据了货运渠道申报不实案件的较大比例,故该条款也成为海关行政处罚中较为常用的条款。

(一)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情形

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款包括关税、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吨税等。计征方式有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等,其中以从价税为主,从量税为辅,其他很少。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货物的品名或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导致进出口的货物归入了不同的税则号列,从而适用不同的税率,并进而影响税款征收。(2)价格申报不实,包括单价、总价申报不实。因计税以完税价格作为税基,故此处的价格申报不实专指完税价格申报不实。(3)数量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数量申报不实在从量税的计征方式中对税款征收的影响非常明显。在从价税计征方式中,数量申报不实会影响到货物总价,并最终影响税款征收。(4)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原产地的不同可能会导致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不同,特别是存在优惠原产地协议的情况下。(5)贸易方式,征免方式等申报不实也会影响税款征收。

除上述传统因素外,2016年新版报关单的调整,致使以下因素也成为影响税款征收的情况。(1)特殊关系,如果买卖双方具有特殊关系的,应当填报“是”,不具有特殊关系的应当填报“否”。而认定是否有特殊关系,《完税价格办法》第16条有明确规定。对特殊关系,如果企业未如实申报,影响价格认定并影响税款征收的,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4项进行处罚。(2)影响价格确认,如因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则应当填报“是”;虽然存在特殊关系,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则应当填“否”:①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②按照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参见《完税价格办法》第23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③按照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参见《完税价格办法》第25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3)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如果进出口行为中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二)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规行为的量罚(www.daowen.com)

除《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对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以漏缴税款为标准进行处罚外,海关总署还颁布了一些内部规定,如《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对具体的处罚标准进行细化,供各海关处罚时参考执行:有减轻情节的,处以漏缴税款30%以下的罚款;有从轻情节的,处以漏缴税款30%至80%以下的罚款;没有特别情节的,处以漏缴税款80%至1倍的罚款;有从重情节的,处以漏缴税款1倍以上至2倍的罚款。

而认定是否有上述情节,可看企业是否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一是不予处罚的情形,如海关发现时,距离申报不实行为已过2年的处罚时效;企业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或在违法发生之日起3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二是减轻处罚情节,如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违法行为,并提供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以及尚未调查的证据并查证属实或为海关调查提供协助使案情有重大突破的。三是从轻情节,如企业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情况,主动提供材料或办理海关规定的手续,并在海关作出处罚告知前主动缴纳足额担保的。这里的足额担保是指不低于量罚幅度一般情节的处罚幅度计核金额。除了要符合上述有利的情形,企业还需避免有从重处罚的情形,如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注意这里的“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我们认为仅限于前后两个行为都是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行为。

(三)办理此类案件的关注点

一是处罚的对象,相对于报关企业、物流企业、实际货主,海关更倾向于处罚进出口收发货人。但应注意搜集有关过错责任主体的证据,以排除或减轻收发货人的责任。二是对于归类错误问题,如归类错误是企业认知不足,而这种认知是业界普遍性的,企业应充分举证,并避免带来处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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