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双罚问题及责任主体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双罚问题及责任主体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警告则存在争议,有的海关认为是应当,除特殊情况,必须处罚;有的海关认为该条款均为授权性规定,可以不予处罚。海关没有针对该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五是双罚责任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常见的包括企业负责人、关务经理、报关人员、录入人员等。双罚时,对自然人的处罚限于警告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双罚的处罚数额,特别是罚款的处罚数额之和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上限。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双罚问题及责任主体

所谓行政处罚双罚,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单位或组织违法的,不仅应依法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而且还应(或可)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制度。《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实践中海关较少实施双罚。以下就几个问题进行介绍。

双罚是否是必须的。根据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字面理解,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是“可以”,而不是必须的,属自由裁量范围。而警告则存在争议,有的海关认为是应当,除特殊情况,必须处罚;有的海关认为该条款均为授权性规定,可以不予处罚。

双罚责任的自然人主体如何确认。海关没有针对该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借鉴双罚理论和实践均较为成熟的刑事司法,一般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用的人员。同时,还需注意几点:一是必须是与违法行为相关联的人,而不能是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代表企业出面解释和处理案件的人。二是没有参与实际经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双罚责任主体。三是双罚责任自然人主体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一定存在较大过错,即存在违法的故意或过失,不存在主观过错则不应受到责任追究。四是企业中实际业务操作人员如果仅仅是按照公司的岗位职责进行业务操作,并未存在积极参与违法行为的,不宜作为双罚责任自然人主体。五是双罚责任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常见的包括企业负责人、关务经理、报关人员、录入人员等。(www.daowen.com)

双罚的限制。双罚时,对自然人的处罚限于警告和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创设其他形式的处罚。并且双罚的处罚数额,特别是罚款的处罚数额之和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范规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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