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违规)和走私,如被认定为走私,处罚的力度将大幅提升,如达到起刑点,还可构成走私犯罪。故对于违规和走私的区分界定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海关法律法规对走私行为与违规行为采用的是“两分法”的标准,一种海关行政违法行为,如果不属于走私,那就是违规,即走私与违规行为之间是非此即彼、互相排斥的关系。
(一)走私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根据《海关法》第82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走私行为的概念可定义为: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具体则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走私行为进行了规定。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5)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6)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www.daowen.com)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了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
(1)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违规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2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条例第三章对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也进行了列举。
(三)违规行为与走私行为的区别界定
走私强调的是“逃避海关监管”,即主观存在逃避监管、偷逃税款或逃避国家有关管制性制度的故意,《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列举的即是体现主观故意的客观行为。故界定违规行为与走私行为时,应关注当事人是否存在逃避的主观故意。若其主观方面无刻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或逃避国家有关管制性制度的故意,仅仅是一时疏忽大意或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为之的,则应认定为其为违规行为。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如当事人行为被认定为走私,最重要的是争取变更为违规行为。如一名当事人携带外币出境时,将外币放置鞋垫下面,被现场人员查获,以走私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如当事人将外币放置鞋垫下面仅仅是怕放口袋易被偷,为安全起见为之,而并非出于逃避监管的目的,依法应认定为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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