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复议程序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复议程序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被申请人的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海关是被申请人,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建议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沟通变更行政处罚而撤回复议申请的相关事宜时,宜通过书面方式进行,防止被申请人出尔反尔,申请人失去重新提出复议申请的机会。

海关行政处罚案件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作为海关行政处罚作出后的事后救济手段,与其他领域的行政处罚复议制度基本相同,此处重点介绍有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特色的一部分。

一是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涵盖了大部分的海关行为,包括对所有的海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程序中作出的收缴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等决定不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扣留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册、单证或者其他财产,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对行政处罚过程中收取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服;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审批事项,海关未依法办理的等。

二是被申请人的确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海关是被申请人,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是申请复议的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未送达的视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www.daowen.com)

四是行政复议期间海关行政处罚一般不停止执行,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会产生滞纳金,企业会因处罚而被降低信用等级。除非有法定事由经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

五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和解。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需注意的是,实践中复议机关调解后,被申请人口头承诺自愿变更行政处罚,申请人因此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建议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沟通变更行政处罚而撤回复议申请的相关事宜时,宜通过书面方式进行,防止被申请人出尔反尔,申请人失去重新提出复议申请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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