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海关执法领域的行政案件,由于《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未对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时效作出特殊规定,故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时效为2年。但涉及食品、药品等检验、检疫类的案件,如有危害后果,可以适用5年的处罚时效。至于时效的终止时间,应当是海关对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具体以海关缉私立案告知时间为准。
行政处罚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海关执法领域的行政案件,由于《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未对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时效作出特殊规定,故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时效为2年。但涉及食品、药品等检验、检疫类的案件,如有危害后果,可以适用5年的处罚时效。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中,继续或持续性行为是指一个行为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才能完成的行为,如绕关走私行为,该违法行为需要持续一个过程才能完成,那么该行为的处罚时效则应从绕关行为完成之日起算。该状态容易理解。而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则易引起争议,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中,认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性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完全相同。(2)违法行为触犯了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即触犯了同一法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同一法条来处罚。(3)违法行为存在连续性是指行为之间存在连续,而不是行为的危害后果存在连续性。(4)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之间的间隔在六个月以内。(www.daowen.com)
至于时效的终止时间,应当是海关对违法行为的“发现时间”,具体以海关缉私立案告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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