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程序主要规定在《行政处罚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之中。根据适用情况,海关行政处罚程序总体划分为通用程序和个别程序,个别程序又可分为一般案件程序和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通用程序包括:(1)案件移送制度,指海关发现的依法应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处理的制度。(2)双人作业、出示证件制度,海关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海关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3)回避制度,包括海关办案人员、化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由直属海关关长或隶属海关关长决定。(4)超过时效不罚制度,违法行为在2年(涉及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5)送达制度,海关可通过直接、留置、委托、邮寄或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法律文书,在当事人确认的情况下也可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6)证据适用制度,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化验报告、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查验记录、检查记录。其中,化验报告、鉴定意见和查验记录、检查记录是海关行政案件较具特色的种类,也对案件的代理极为重要,律师可重点关注。
个别程序中,一般案件程序有:(1)立案,指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2)查问、询问,办案人员查问违法嫌疑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作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3)检查、查验,办案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运输工具、场所(包括仓库、码头、货场以及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地点)等进行实地观察、调查。查验货物、物品,应当制作查验记录、检查记录。办案人员依法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非检查人员视线之外,由二名以上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办案人员执行。(4)化验、鉴定,是海关指定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机构或人员,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调查活动。(5)查询存款、汇款,海关根据调查走私案件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查询走私嫌疑人在银行、邮政企业的存款和汇款。(6)扣留和担保,海关在办案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涉案物品、货物、运输工具、账册等资料进行扣留,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7)调查中止、终结,海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符合中止或终结的条件时,应当或可以启动中止或终结程序。(8)行政处罚决定,海关办案机关根据前期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一般要经过案件审查、告知、复核、听证等程序。其中,告知时应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事人不服的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9)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海关可加处罚款或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www.daowen.com)
个别程序中的简单案件处理程序,是指根据海关行政执法的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设立的一项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制度,包括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其他海关监管业务中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海关进行现场调查后,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收,并且在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或当事人当场进行陈述、申辩,经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复核意见的情况下,海关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