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主动披露制度设计,《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成果

主动披露制度设计,《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尤其是《海关稽查条例》,其修改前后都对主动披露制度作出了规定。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第26条的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主动披露制度设计,《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成果

主动披露,本质上是海关监管的进出口企业在海关执法部门查处之前主动向海关披露自身存在的进出口监管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以取得海关的从轻处理。

主动披露制度不是新鲜事物。早在20世纪末及21世纪初,我国各地海关就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关区特点实行了类似的自查自报制度,其目的也是规范企业行为,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主动披露制度的基本法律原理就是“坦白从宽”,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自首”。相关的上位法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都能找到其影子,不存在任何的法律依据障碍。尤其是《海关稽查条例》,其修改前后都对主动披露制度作出了规定。

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第26条的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www.daowen.com)

对主动披露的前提条件,即哪些情形下企业可以主动披露或者被认定为主动披露,相关法律规范并没有规定。但却从反面规定了不予认定为主动披露的例外情形,即有下列情形的,海关不接受或不认定企业的主动披露:(1)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2)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3)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也就是说,只要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企业都可以主动披露。

至于认定企业主动披露后的处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也就是说,对主动披露,法定的处理是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不必然是免予行政处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才有可能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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