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边境地区外经企业的审批原则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须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边境地区外经企业的审批依据以下原则:一是已经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地区外经公司,均可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二是经国家批准的一类边境口岸所在边境地区,可选择一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二)有关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合同的备案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同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合同须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其中,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以下、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合同,报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由其核发《批准书》。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每月将上述合同汇总后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以上合同、由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批准书》。对备案材料要求包括中外文合同及合同备案表各一式两份。
(三)有关海关监管要求
一是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国在国际多边、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范围内,不受经营分工和出口配额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和《批准书》验放。(www.daowen.com)
二是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物品,如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国在国际多边、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其合同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批准书》和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是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不受经营分工的限制,按项目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进境,对此,海关凭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合同和《批准书》验放。
四是边境地区外经贸企业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进出境的货物,应从指定的边境口岸进出。
五是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
六是每批(次)物资进境时,边境地区外经企业须持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批准书》,向其项目备案(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减税手续,经海关审批后,在核定的数量内签发减税证明书,并通知进口地海关凭此验放。进口地海关应在《批准书》背面的有关项目栏内予以签注每批(次)实际进口品种、数量。在达到合同规定的品种和数量后,海关停止办理有关货物进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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