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典型的贸易救济措施,其中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则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保障措施包括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在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即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成员国可以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在本质上也可以视为贸易管制,或者说与贸易管制的效果无异。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典型的贸易救济措施,其中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是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则是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一)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规定,若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

采取反倾销措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中国市场;(2)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其中,对第二个条件所指的实质损害应如何界定?

《反倾销条例》第8条规定,在审查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倾销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2)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3)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4)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5)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可见,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损害有相应的量化条件,根据上述量化条件的结果进行评估核查。

(二)反补贴措施

根据《反补贴条例》规定,若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补贴与倾销有一个明显不同就是,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如:

(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www.daowen.com)

专向性意味着只有某些特定的企业、群体或区域才能获得补贴。如果一视同仁,所有企业、群体、区域都可以获得补贴,那么这种补贴不具有专向性,也不能对这种补贴进行调查和救济。

与反倾销类似,采取反补贴措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进口产品存在补贴;(2)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同样的,第二个条件所指的实质损害应如何界定?

《反补贴条例》第8条规定,在审查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2)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或者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者消费的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补贴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3)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价格削减或者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大幅度抑制、压低等影响;

(4)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5)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6)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三)保障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规定,若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保障措施包括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在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即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若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若要采取保障措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进口产品数量增加;(2)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要注意,保障措施中的损害与反倾销、反补贴中的损害不一样,保障措施的损害要求是严重损害,而反倾销、反补贴中的损害要求是实质损害,两种损害的程度不一样。

《保障措施条例》第8条规定,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

(1)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

(2)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3)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4)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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