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系统进行申报
出口企业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www.taxrefund.com.cn),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及相关出口退税单证办理。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出口退(免)税所需的相关单证,使用上述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退(免)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所提供的单据中,报关单是由海关查验和验放的必需单据。出口退(免)税所需相关单证主要包括:
(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账作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www.daowen.com)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海关涉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对2015年5月1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对2018年4月10日(含)以后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参见《关于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6号)和《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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