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一)信息采集
海关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企业行政许可信息、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信息、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AEO互认信息,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因虚假申报导致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等情况。
(二)信息公示
海关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以下信息: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中,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且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三)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www.daowen.com)
海关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
此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1)未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
(2)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在上述情形消除后,海关将有关企业移出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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