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自2005年中国签署实施《框架》的意向书后,我国于2008年将《框架》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在实践中运行多年,在观念上根深蒂固,被海关和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和认可,但由于缺乏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机制,最终被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取代。
(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www.daowen.com)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确立了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海关注册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再分为AA、A、B、C、D类别,而是以企业信用状况为基础,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原有的AA类企业、A类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原B类企业直接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原C、D类企业将根据《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列明的失信企业情形重新审核并确定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是首次明确AEO认证地位的法律规范文件,明确了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此外,相较于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增设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了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并给予了高级认证企业更多的优惠措施。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作出了进一步调整,将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以及其他常规管理企业。
截至2020年10月13日,中国已与欧盟、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瑞士、以色列、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等15个经济体签署了互认安排,涵盖了42个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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