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海关企业管理制度历史沿革: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

中国海关企业管理制度历史沿革: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中国海关最早的企业管理制度应该是企业分类管理制度。自2005年中国签署实施《框架》的意向书后,我国于2008年将《框架》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确立了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中国海关企业管理制度历史沿革: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

(一)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中国海关最早的企业管理制度应该是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自2005年中国签署实施《框架》的意向书后,我国于2008年将《框架》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在实践中运行多年,在观念上根深蒂固,被海关和社会各界广泛接受和认可,但由于缺乏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机制,最终被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取代。

(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www.daowen.com)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确立了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海关注册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再分为AA、A、B、C、D类别,而是以企业信用状况为基础,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原有的AA类企业、A类企业过渡为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原B类企业直接过渡为一般信用企业,原C、D类企业将根据《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列明的失信企业情形重新审核并确定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是首次明确AEO认证地位的法律规范文件,明确了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此外,相较于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增设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了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并给予了高级认证企业更多的优惠措施。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作出了进一步调整,将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以及其他常规管理企业。

截至2020年10月13日,中国已与欧盟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瑞士、以色列、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等15个经济体签署了互认安排,涵盖了42个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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