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的预裁定制度由海关总署于2017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调整,2018年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对预裁定制度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一)预裁定概念
海关预裁定是指直属海关应对外贸易者的申请,对其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的规定时间内作出的,仅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并在海关全关境适用的处理决定。
(二)预裁定的适用范围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2)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其中,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佣金、运保费、特殊关系以及其他与审定完税价格有关的要素。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三)预裁定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
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预裁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下简称《预裁定申请书》)。其中,一份《预裁定申请书》仅包含一类海关事务,明确申请事务为归类预裁定、价格预裁定或是原产地预裁定。若申请人需要海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应当提交书面《保密声明》。此外,根据具体海关事务的类别,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
申请归类预裁定的,需要提供企业进出口计划、商品描述等资料;申请原产地预裁定的,需要提供企业进出口计划、证明货物符合所申请的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等材料;申请价格预裁定的,需要提供基本贸易单证、成交情况的书面说明,并根据具体价格类型提供不同的费用资料。
申请人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海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3.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原因造成申请时间距实际进出口时间少于3个月的,或申请企业在海关注册时间少于3个月的,也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4.受理及办理时间(www.daowen.com)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60天内。
5.不予受理情形
(1)申请不属于法定预裁定事项的、申请人不满足法定要求的、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预裁定申请书》及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的、申请人申请时间不符合要求的;
(2)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已经对申请预裁定的海关事务有明确规定的;
(3)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已经提出预裁定申请并且被受理的。
6.预裁定有效范围
预裁定决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预裁定决定对于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
7.预裁定终止
(1)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申明撤回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2)申请人没有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3)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预裁定决定未能在60天内作出的。
8.预裁定撤销
(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2)预裁定决定错误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经撤销的预裁定决定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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