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裁定
在2000年修正的《海关法》中,首次提出“行政裁定”的概念。《海关法》第43条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进口或者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海关对所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
2001年,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对海关行政裁定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概念,并详细规定了行政裁定的发布主体、效力层级、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并且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
(二)税收要素预确定
税收要素预确定也被称为“三预”,即商品预归类、原产地预确定、价格预审核。这三种“预确定”主要是针对进出口货物税收要素的确定,由海关对纳税人预期进口的商品税收要素作出事先的确定。效力限于单次进口,且没有统一规范的制度,三种“预确定”事务由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
2000年,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首次确立了商品预归类制度。2007年,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废止了前述的《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但完整保留并完善了商品预归类制度。
2004年,海关总署发布《原产地条例》,确立了原产地预确定制度。(www.daowen.com)
2005年,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为了确定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征收额,该办法对商品预归类、原产地预确定及价格预审核进行了程序上的规范,同时,这也是“价格预审核”概念的首次提出。
2011年,海关总署印发《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对价格预审核作出了更完善的规定。
至此,税收要素预确定制度基本形成。但实践中,三个项目推进的进程不一,也没有统一、规范的程序。
(三)社会化预服务
社会化预服务,是指经中国报关协会授权的报关公司,可以接受对外贸易者的委托,根据《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对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并出具《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意见书》的服务活动。这也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找报关公司做的“预归类”,其归类意见的出具主体是报关公司,并不是海关,此意见书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目前,全国经中国报关协会授予预归类服务资质的社会化预归类单位有105家,预归类人员300多人。预归类服务对进出口贸易企业货物通关效率的提高、海关执法压力的缓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海关事先裁定体系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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