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事务担保适用于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

海关事务担保适用于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海关处罚的自然人出境的,适用前述规定。(六)“双反”措施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的担保进口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的,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等,依照《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规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以上六种情形为《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海关事务担保的情形。

海关事务担保适用于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

根据《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4条至第9条的规定,可以适用担保的情形有以下六种。

(一)办结海关手续前要求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

(1)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2)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3)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4)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5)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申请办理下列特定海关业务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1)运输企业承担来往内地与港澳公路货物运输、承担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的;

(2)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

(3)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4)租赁货物进口的;

(5)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www.daowen.com)

(6)将海关监管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外的;(7)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抵押的;

(8)为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三)确保国家税收安全的担保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申请解封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担保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五)自然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责任前的出境担保

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未缴清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受海关处罚的自然人出境的,适用前述规定。

(六)“双反”措施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的担保

进口已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的货物应当提供担保的,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事务等,依照《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规定办理海关事务担保。

以上六种情形为《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海关事务担保的情形。此外,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总担保,即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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