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历史与监管现状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历史与监管现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三种制度的统称,包括商品检验制度、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及卫生检疫制度。在商品检验方面,由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由海关总署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检疫的实施。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历史与监管现状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三种制度的统称,包括商品检验制度、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及卫生检疫制度。具体是指由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进出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

(一)监管机构之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三大职责系由三大主管部门负责,分别是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农业部、卫生部。1998年,“三检合一”,三大部门整合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年,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划入海关总署。

本书第一章有更详细的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二)职责分工现状(www.daowen.com)

2018年7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海关总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规定了海关总署与其他部委的职责分工范围。

在商品检验方面,由海关总署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措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海关总署通报,由海关总署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在动植物检疫方面,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起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并联合发布;海关总署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

在卫生检疫方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由海关总署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检疫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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