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对海关的误解和职能准确理解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对海关的误解和职能准确理解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误解一,泛化海关。即将一切与进出口、进出境有关的国家管理工作都归为海关。比如,涉及人的身份证件的监管是由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的,而对物的监管,包括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监管,则是由海关负责的。实践中,不只普通民众有这些误解,有时一些地方立法机构、行政部门在立法或文件制作过程中也可能将海关表述为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这恰恰说明对海关的职能、设立原则还没有准确地理解。

进出口通关法律实务:对海关的误解和职能准确理解

世界各国的国家机构设置中,海关是最传统、最古老的机构之一。当然,各国海关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存在很大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关于“海关”的定义很简单。《海关法》第2条规定,“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但实践中却存在各种误解。

误解一,泛化海关。即将一切与进出口、进出境有关的国家管理工作都归为海关。比如,常听到的是“某某明星或逃犯在过关时被海关拦截”,实际上这说的是出入境管理部门,而不是海关。与世界通行做法一样,我国在口岸设置了不同的监管部门以负责不同的监管工作。比如,涉及人的身份证件的监管是由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的,而对物的监管,包括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监管,则是由海关负责的。

误解二,纳入地方行政区划。比如经常有人提到的“深圳市海关”“罗湖区海关”,这肯定是错误的理解和表述。根据《海关法》,海关实行垂直管理体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实践中,不只普通民众有这些误解,有时一些地方立法机构、行政部门在立法或文件制作过程中也可能将海关表述为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www.daowen.com)

误解三,关检合并,或者说国检并入海关。关于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准确描述是“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是国检的部分职能和人员划入海关,不是“关检合并”。

误解四,内陆城市没有海关。对于沿海、沿江、延边地区设立海关好理解,但一说到兰州、郑州、西安等内陆城市设立海关,大家就感觉奇怪。这恰恰说明对海关的职能、设立原则还没有准确地理解。

当然,实践中还有各种各样关于海关的误解。也正基于此,我们才需要对海关及其管理体制做一个简要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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