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院职权调查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法院职权调查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2款规定:“法院,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在现行法规定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证据调查,只是作为上述证据调查程序的补充和例外,范围相对狭窄。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上,从法院所具有的保护职责及不得处罚无辜者的基本原则出发,法院在判明证据存在且该证据的出现导致无罪判决可能性很高的场合,应当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

法院职权调查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以上主要是依据当事人的证据调查请求所进行的证据调查。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规则》还规定了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98条第2款规定:“法院,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在现行法规定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证据调查,只是作为上述证据调查程序的补充和例外,范围相对狭窄。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的情形有二:其一,对于记载审判准备中询问证人、勘验、扣押及搜查等结果的文书以及扣押的物品,法院在审判期日应当将其作为书证或者物证进行调查(法303)。其二,对于记录更新前的审判期日中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以外的人陈述的文书、记载更新前的审判期日中法院勘验结果的笔录、在更新前的审判期日中已经调查过的文书或物证,裁判长应当依职权将其作为书证或者证物进行调查(规213之2)。除此之外,法院原则上没有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的义务。[34]

问题在于:在何种场合下,法院例外性地负有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的义务。以往的判例在维持追诉(有利于检察官)的方向上,承认了此项义务。例如,在对立证稍加补充即可能证明犯罪事实,但检察官因对证据价值判断失误而认为无追加立证必要的场合,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35]笔者认为,在此场合,对法院设定督促检察官立证的义务即可,而无需要求其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在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上,从法院所具有的保护职责及不得处罚无辜者的基本原则出发,法院在判明证据存在且该证据的出现导致无罪判决可能性很高的场合,应当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36](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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