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查方式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查方式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上述规定的证据调查请求,只要能够将证据特定化,法院亦不得予以驳回。请求证据调查,应当具体明示证据与应予证明事实之间的关系,即立证趣旨。当事人不进行立证趣旨陈述,或者不提出立证趣旨文书,法院可以驳回证据调查请求。立证趣旨具有为法院作出是否采信证据的判断提供参考、明确攻击防御的焦点、避免无意义的证据调查等功能。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的调查方式

当事人证据调查的请求方式有三:一为特定证据。证据调查请求应当针对特定证据。在请求对证人等进行询问时,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及住所的书面材料;在请求对书证和其他文书进行调查时,应当提出记载其目录的书面材料(规188之2)。违反上述规定的证据调查请求,只要能够将证据特定化,法院亦不得予以驳回。但是,在对多数证人或者文书请求证据调查的场合,应当严格遵照上述规定。在请求调查书证或者其他文书的一部分时,应当特定该部分(规189)。依照第321条至第323条或者第326条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文书是侦查记录的一部分时,检察官应当尽可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离后,请求调查该部分(法302)。法院不仅可以口头要求明确请求调查的部分,还可以命令提出特定证据的文书。双方当事人不提出该文书的,法院可以驳回证据调查请求。此外,在请求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申报预计询问证人所需要的时间(规188之3)。请求询问证人的人,为了给法官的询问提供参考,应当及时提交记载询问事项或者证人应当作证事项的书面材料。但是,在法庭上让诉讼关系人首先询问证人的,不在此限。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命令请求询问证人的人提交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规106)。

二为陈述立证趣旨。请求证据调查,应当具体明示证据与应予证明事实之间的关系,即立证趣旨。立证趣旨陈述可以口头进行,法院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命令请求调查证据的人提出特定立证趣旨的文书。当事人不进行立证趣旨陈述,或者不提出立证趣旨文书,法院可以驳回证据调查请求。对立证趣旨不明确的证据调查请求,法院可以予以驳回(规189)。立证趣旨具有为法院作出是否采信证据的判断提供参考、明确攻击防御的焦点、避免无意义的证据调查等功能。在证人询问的场合,立证趣旨还有助于确定主询问、反对询问的范围。因此,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对立证趣旨予以明示。法院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并不受立证趣旨的约束。[19]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立证趣旨不具有约束力。在下列场合下,为证明某一事实(立证趣旨)而提出的证据,不得用于认定其他事实。其一,为争辩证据之证明力而提出的证据(法328),不得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其二,针对特定共同被告人提出的证据,不得用于其他共同被告人。其三,仅在证明特定事实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不得用于其他事实的认定。例如,作为诉讼条件或者情状之立证而提出的传闻证据,不允许用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在一定的立证趣旨范围内作出同意的文书,不得用于其他范围内事实的认定。(www.daowen.com)

三为给予阅览等机会。提出证据调查请求时,应当事先让对方知悉该证据的内容并给予防御的机会。也即,在请求对证人等进行询问时,应当事先给对方提供了解其姓名、住所的机会;在请求调查书证或物证时,应当事项向对方提供阅览的机会。但是,对方没有异议的,不在此限(法299)。所谓“事先”意味着“对方能够进行防御准备”,[20]在实务中,一般应当在第一回审判期日前也即事前准备阶段给予对方当事人阅览等机会(规178之6、178之7)。对方因未获得上述机会而提出异议的,请求者应当撤回证据调查请求;不撤回的,法院应驳回证据调查请求,请求者应在给予上述机会的基础上重新提出证据调查请求。但是,判例认为,在维持该请求的同时给予对方当事人进行防御准备的必要时间,进而作出证据裁定并无不妥。[21]阅览等机会的给予仅限于意欲申请证据调查的证据。因此,对于不打算申请调查、可能申请调查或者不确定是否申请调查的证据,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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