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请求通常在审判期日提出,也可以在审判期日前提出。但是,除进行了审前整理程序的场合,不得在第1回审判期日前提出(规188)。检察官在开头陈述后,应当首先对认为案件审判所必要的全部证据请求调查(规193)。但是,该规定只是明确了检察官先于被告方请求调查为证明公诉事实而有必要的所有证据,而非意味着其对单纯的情状证据也必须一并提出请求。同时,它也不意味着禁止在法庭审理中对新的必要证据请求证据调查。
实务中,证据调查请求(以及证据调查)大致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在无争议的案件中,检察官会对与公诉事实相关的证据(包括自白笔录)、情状证据(前科笔录等)、诉讼条件证据、特定被告人的证据等审判必要的证据提出概括式调查请求。在对这些证据调查完毕后,被告方会请求对情状证据(书证或者人证)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进行被告人质问,至此证据调查结束。在有争议的案件中,检察官对与公诉事实相关的证据(自白笔录除外)请求调查。上述证据调查完毕后,被告方请求调查反证。反证调查完毕后,检察官请求调查自白笔录,之后进行被告人质问。(www.daowen.com)
对证据调查请求的时间、顺序需要留意的证据有二:其一,自白笔录。自白只有在有关犯罪事实的其他证据被调查后方可请求调查(法301)。实务中,检察官在对公诉事实相关证据请求调查时,普遍连同自白笔录一并提出。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第301条意在要求对其他证据(补强证据)调查之后才能对自白笔录进行调查,因此在对自白和其他证据一并提出证据调查并未违反该条的规定。[17]另外,检察官在被告人请求调查反证之前请求调查自白笔录,法院进行了调查的,同样不构成对该条规定的违反。此外,对作出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及即决裁判程审理裁定的案件(法291之2、350之22),自白调查请求的时间、顺序并无上述限制(法307之2、350之24)。在实务中,与普通程序相同,从调查其犯罪事实相关的其他证据开始。其二,《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1款第2项后段规定的能够作为证据的检察官面前笔录。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开示该陈述者的检察官面前笔录,并在证人询问时对笔录的内容进行充分的反对询问,那么对该笔录的调查请求即使在之后的审判期日提出,亦不违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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