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中的事实明示与证据调查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中的事实明示与证据调查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官应当在提出证据调查请求之前向被告方开示证据。当被告人认为检察官开示的书面记载内容过于抽象,作为“记载预计在审判期日进行陈述的主要内容的文书”并不充分时,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6条之26的规定请求开示命令。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中的事实明示与证据调查

1.预定证明事实明示

在将案件交付审判前整理程序的场合,检察官首先应当将记载预定证明事实的文书法院提出,并送至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以展示主张、立证的整体情况(法316之13)。[15]所谓预定证明事实,是指检察官拟于审判期日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间接事实(证明主要事实的事实)、情状事实、辅助事实。立法课以检察官明示预定证明事实义务的目的在于:在充分整理争点、证据的同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防御权。为此,检察官在文书中应当对与案件争点、证据整理有关的必要事项进行具体、简洁的记载(规217之19、217之20)。

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三:其一,具体不等于事无巨细。检察官不需要对包括犯罪行为过程、犯罪后的情况、前科、经历等事实进行全面、细致的记载。究其原因,这种记载方式不仅对于争点整理而言不必要,还会产生以下弊端:一方面,面对检察官详细的事实主张,一旦督促被告人发表意见(是否承认),被告方将不得已针对具体细节事实进行争辩,这无疑给其防御造成了过重的负担;同时,也导致案件争点扩散,防御准备所需时间延长。[16]另一方面,检察官对事实进行详细主张势必触及证据的具体内容,在某些场合甚至会引用证据的内容。这种主张提出方式很有可能导致法官产生不当的预断、偏见,与预断防止原则相冲突。[17]其二,简洁不等于极度简单、概括。因为这将无法达到向被告方展示防御对象的效果。从这一观点出发,检察官至少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为诸如犯罪行为的时间、场所、方法等作为防御抓手的基本事实;二为间接事实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18]三为事实与证据的关系(规217之20)。[19]其三,检察官不得根据不能作为证据的资料或者没有作为证据进行调查请求之意思表示的资料,将可能导致法院对案件产生偏见或者预断的事项记载于该文书中(法316之13)。被告方认为检察官提出(送交)的文书违反前述要求的,可以提出异议(法309)。

2.证据调查请求

检察官应当请求对用于证明预定证明事实的证据进行调查。这也是法院进行充分证据整理、确定应予调查证据、作出证据裁定进而制定明确审理计划的基本前提。在被告方没有提出弹劾、反证的场合,检察官应当请求对足以证明预定证明事实的证据进行调查。证据调查请求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刑事诉讼规则》第188条之2以下的相关规定进行。在审判前整理程序中已经提出证据调查请求的,对于该当证据,无需在第一回审判日期再行提出调查请求。另外,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是关于检察官请求证据的开示规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6条之13第2款规定请求调查证据的开示,应当适用同法第316条之14条规定,自然不再适用第299条第1款的规定。[20]另外,为了防止审判前整理程序的迟延,法院可以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检察官提出(送交)预定证明事实记载文书和证据调查请求的期限。(www.daowen.com)

3.证据开示

检察官应当及时向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开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6条之13第2款提出调查请求的证据。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有二:一为证据开示的时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官应当在提出证据调查请求之前向被告方开示证据。这是因为,在该款规定的场合,证据调查请求在第一回审判期日后提出,在提出该请求的期日,为保证对方当事人能够直接陈述证据意见、法院作出证据裁定,有必要事先给予对方当事人了解证据的机会。但是,在审判前整理程序中,没有必要在提出证据调查请求之后立即要求陈述证据意见、作出证据裁定,自然也没有必要要求事前开示。但是,检察官的证据开示如果过分迟延,审判前整理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自然也无法迅速进行争点和证据整理。因此,立法要求检察官应当在提出证据调查请求之后“迅速”开示证据(法316之14)。当然,也有观点认为,从条文上看,检察官请求证据的开示应当在提出(送达)预定证明事实记载文书、提出证据调查请求之后进行,但是,预定证明事实记载文书在请求证据挑选完毕后还需要数日才能制作完成,从程序迅速化的角度考量,检察官应当努力在选出拟请求调查的证据后提出预定证明事实记载文书之前开示证据。[21]

二为证据开示的方法。不同类型证据的开示方法并不相同(法316之14)。(1)证据文书、证据物的开示方法为提供预览或者誊写(限于辩护人)的机会。这是因为辩护人多为律师,拥有通过惩戒处分所支撑的严格职业伦理,能够对证据文书的誊本进行妥善保管,而被告人显然不具备此种条件。但是,本条并不妨碍律师在自身的控制下通过将誊本暂时借给被告人或者将誊本再次复印并交给被告人等方法,让被告人加以利用,并进行充分的证据分析。[22](2)证人等。证人等的开示方式为给予知悉其姓名和住所的机会、给予阅览或者誊写(限于辩护人)文书内容的机会。当被告人认为检察官开示的书面记载内容过于抽象,作为“记载预计在审判期日进行陈述的主要内容的文书”并不充分时,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6条之26的规定请求开示命令。(3)证据一览表交付。被告方提出请求的,检察官应当迅速交付保管证据一览表(一览表记载事项参见法316之14第3、4款)。检察官在交付证据一览表后又收集到新证据的,同样应当迅速将新的一览表交付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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