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犯者自白是否需要补强证据
为认定被告人有罪,共犯者自白是否需要补强证据?参照《宪法》第38条第3款“本人自白”的规定处理共犯者自白是否妥当?例如,X否定公诉事实而Y作出了“我与X一同侵入甲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自白,仅凭该自白能否认定X有罪?
对此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必要说,即共犯者自白需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强。理由在于:其一,从防止偏重自白的观点出发,不应当将本人自白与共犯者自白进行区别对待;其二,考虑共犯者将责任转嫁他人的危险、具体细节真假混杂的可能性等因素,共犯者自白虚假的可能性更高,由此带来的误判风险也更高;其三,倘若不需要补强证据,在一名被告人自白而另一被告人否认的场合,将出现自白者无罪、否认者有罪这一不合常理的结果。[144]观点二:不要说,即共犯者的自白不需要其他证据补强。理由在于:其一,自白之所以需要补强证据,是因为自白即使未经过反对询问也能够认定其证据能力,被告人对共犯者可以进行反对询问,不能将二者等同视之;其二,自白的证明力要弱于经过反对询问的陈述,因此,自白者无罪、否认者有罪的结果是正常的;其三,共犯者陈述的危险性在于构陷无罪者,即使将共犯者自白当做本人自白,只要补强证据的范围限定为罪体,该风险将无从预防。[145]观点三:只有法庭外的自白需要补强证据。该观点认为,在实务中出现问题的共犯者陈述多为法庭外陈述。因此,共犯者在法庭外的陈述,与普通的自白相同,是讯问被告人所形成的成果;与其他被告人相关的陈述系自白的一部分,因此要求进行补强的理由也是相同的。[146]
近来,日本最高法院重申了上述判例的立场,认为共犯者自白不需要补强证据。[147]理由是:其一,《宪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作为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应当进行严格解释,不能因此将共犯者自白与本人自白予以混同;其二,共犯者与证人、被害人等第三人并无实质差异,因此共犯者陈述应当付诸自由心证,具有完全、独立的证明力;其三,共犯者自白只不过是第三者的陈述,通过反对询问可以对其信用性进行充分争辩,而且法官可以通过自由心证对其进行慎重评价。[148]因此,在上述例子中,仅凭共犯Y的陈述,可以认定否定犯罪事实的X有罪。
2.共犯者陈述的补强证据能力
(1)被告人自白能否作为补强证据
在被告人作出自白的场合,能否将共犯者自白作为补强证据而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共犯者X、Y的自白能否互相作为补强证据而认定二者有罪?
对此问题,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多数说)认为,共犯者的自白可以作为补强证据。这是因为:其一,既然共犯者自白不属于本人自白,那么共犯者陈述自然可以作为被告人自白的补强证据;其二,共犯者自白与犯人自白并非完全相同,即使认为共犯者自白需要补强证据,共犯者自白与本人自白也是相互独立的证据,同样可以作为补强证据;其三,在被告人作出自白的场合,只要其内容不存在矛盾,那么构陷他人、转嫁责任以及误判的风险即得以消除,因此并无必要禁止独立于被告人本人自白的共犯者自白作为补强证据。[149]否定说认为,共犯者自白应当包含于本人自白当中,自白不能对自白进行补强。但是,如前所述,将共犯者自白包含于本人自白的前提,并不符合《宪法》第38条第3款的条文含义。
(2)共犯者两人以上的陈述相互补强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共犯者两人(Y、Z)作出自白的场合,能否将Y、Z的自白作为相互的补强证据而认定否认犯罪事实的被告人X有罪?
对此问题,同样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可以根据Y、Z的自白而认定X有罪。理由是:其一,既然共犯者自白不需要补强证据,自然可以相互进行补强;其二,两人以上的独立主体作出的自白相互补强,能够有效避免误判风险,同样可以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其三,虽然不能断言不存在迎合侦查人员的暗示而构陷他人的风险,但是这属于自由心证的问题,并不能据此否认共犯者陈述的补强证据资格(判例5-7)。否定说认为,应当重视共犯者自白存在的将他人卷入自己犯罪的危险性,即使两名以上的共犯者自白内容一致,如果不存在证明被告人为犯人的补强证据,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150]
判例5-7:补强证据(最高裁判所判决昭51·10·28刑集30·9·1895)
事实概要:被告人X因与共同被告人A、B、C合谋通过伪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的事实被起诉。具体事实如下:B驾驶的载有X和A的机动车被C驾驶的机动车追尾,造成前车三人受伤住院;之后,四人以此向保险公司和邮政局请求保险金。在第一审中,X坚持了其在侦查阶段的观点,主张不存在共谋的事实,而3名共同被告人承认了犯罪行为并提供了详细的陈述。第一审判决以三名共同被告人在法庭上自白为主要证据,认定X、A、B为共谋共同正犯、C为帮助犯,并认定全员有罪。X以事实误认为理由提出控诉,控诉审认为第一审判决并不存在事实误认的违法,并作出了第一审判决中三名共犯的陈述中有关X的部分均具有充分的信用性的判示。X提出既未与A、B进行合谋,也不知道二人骗取保险金的企图;偶尔乘坐B驾驶的机动车并因追尾事故受伤,以此为由请求保险金是正当的,并不存在骗取钱财的故意,因此是无罪的。X以仅凭共同被告人的自白对其进行有罪认定违反《宪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提出上告。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了X的上告。
判决要旨:“根据本法院大法庭判决的趣旨(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3·7·14刑集2·8·876、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3·7·19刑集2·8·952、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3·5·28刑集12·8·1718),通过2名以上共犯者的自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不构成对宪法第38条第3款的违反,因此以3名共犯者的自白认定本案被告人有罪,并不违宪。不仅如此,从第一审判决的证据目录可知,原判决并非仅根据共犯者的自白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对此判决,4名审判法官均出具了补充意见。
岸盛一法官、岸上康夫法官的意见如下:根据《宪法》第38条第3款之“本人的自白”不包括共犯者自白的观点,即使在没有被告人自白而仅有1名共犯者自白的场合,也自当允许认定被告人有罪。诸如本案的场合,无被告人自白而有两名以上共犯的自白,将共犯者的自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并不违反《宪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宪法》第38条第3款的趣旨是防止偏重自白所导致的误判,如果存在独立的共犯者自白,而且由此能够确认本人自白的信用性,那么认定本人有罪并不违反宪法的趣旨。在此意义上,共犯者的自白能够相互作为补强证据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禁止仅凭共犯者自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要求有补强证据的外国法制的着眼点主要在防止共犯者构陷他人。将该法理引入我国,不仅与《宪法》第38条第3款本来的趣旨不相符合,还会带来作出自白的共犯者因自白之间的相互补强而被判有罪、未作出自白的被告人免受处罚的不均衡结果,因而是不妥当的。
团藤重光法官的意见如下(下田武三法官意见大致相同,略):共犯者的自白同样属于《宪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的“本人自白”,因而需要补强证据。“问题是,共犯者的自白能否相互作为补强证据。共犯者的自白,……是不同的主体所作的个别、独立的陈述。二人以上的自白一致时,即使它们是共犯者,由于误判的危险很小,可以相互作为补强证据。……特别是,在本人与共犯者均进行自白的场合,共犯者的自白可以补强本人的自白,进而认定被告人有罪……。但是,诸如本案,在不存在本人自白的场合,仅凭二名以上共犯者的自白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问题,除上述立场外,还有必要考虑其他观点”。“在参考英美法制的同时尽可能地将与之近似的处理方式引入《宪法》第38条第3款的解释论当中,是存在一定界限的”。“二人以上共犯的自白能够相互补强,认定否认犯罪的被告人有罪,并不违反宪法第38条第3款的规定”。共犯者的自白不得相互作为补强证据的观点行之过远,应当将其作为事实认定过程中的自由心证问题或者证据能力问题加以解决。
【注释】
[1][日]田口守一、川上拓一、田中利彦編集:《確認刑事訴訟法用語250》,日本成文堂2009年版,第78页。
[2][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433页。
[3][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433页。
[4][日]田宮裕:《刑事訴訟法(新版)》,日本有斐閣1996年版,第345页。
[5][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434页。
[6][日]後藤昭、白取祐司編:《新·コンメンタール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評論社2013年版,第856页。
[7]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4·10·13刑集3·10·1650.
[8][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5版)》,张凌、于秀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9页。
[9][日]岩下雅充等:《刑事訴訟法教室》,日本法律文化社2013年版,第214页。
[10]最高裁判所判决昭45·11·25刑集24·12·1670.
[11][日]光藤景皎:《刑事訴訟法Ⅱ》,日本成文堂2013年版,第174页。
[12][日]光藤景皎:《刑事訴訟法Ⅱ》,日本成文堂2013年版,第174页。
[13][日]小林充:《刑事訴訟法(第5版)》,日本立花書房2015年版,第265页。
[14][日]光藤景皎:《刑事訴訟法Ⅱ》,日本成文堂2013年版,第174页。
[15][日]LEC総合研究所司法試験部編著:《C-Book刑事訴訟法Ⅱ(公訴·公判)(第3版)》,日本東京リーガルマインド2012年版,第387页。
[16][日]岩下雅充等:《刑事訴訟法教室》,日本法律文化社2013年版,第215页。
[17][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436页。
[18][日]田宮裕:《捜査の構造》,日本有斐閣1971年版,第293页。
[19][日]田宮裕:《刑事訴訟法(新版)》,日本有斐閣1996年版,第350-352页。
[20][日]田宮裕:《刑事訴訟法(新版)》,日本有斐閣1996年版,第350-351页。
[21][日]岩下雅充等:《刑事訴訟法教室》,日本法律文化社2013年版,第215页。
[22][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436页。
[23][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438页。
[24][日]池田修、前田雅英:《刑事訴訟法講義(第5版)》,日本東京出版会2014年版,第407页。
[25]汪海燕:“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纲”,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6期。
[26][日]石井一正:《刑事実務証拠法(第5版)》,日本判例タイムズ社2011年版,第240页。
[27]東京高判昭32·12·16高刑集10·12·826.
[28]東京地判平3·9·30判タ787·277.
[29][日]石井一正:《刑事実務証拠法(第5版)》,日本判例タイムズ社2011年版,第241页。
[30]東京高判昭31·1·14裁特報3·1·4;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3·6·13刑集12·9·2009;大阪高判昭60·9·24判タ589·127等。
[31]名古屋高判昭25·5·29判特報9·80.
[32]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8·9·13刑集17·8·1703.
[33]最決昭52·8·9刑集31·5·821.
[34]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7·3·7刑集6·3·387.
[35]最決昭25·7·11刑集4·7·1190.
[36][日]安西温:《刑事訴訟法(下)》,日本警察時報社2013年版,第482页。
[37]大阪地判昭44·5·1判タ240·291.
[38]浦和地判平2·10·12判タ743·69.
[39][日]光藤景皎:《刑事訴訟法Ⅱ》,日本成文堂2013年版,第180页。
[40]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3·11·17刑集2·12·1565.
[41]最決昭39·6·1刑集18·5·177.
[42]東京高判昭60·12·13刑裁月報17·12·1208.
[43]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3·7·14刑集2·8·856.
[44]広島岡山支判昭28·10·29判特報31·82.
[45]名古屋高金沢支判昭45·12·3刑裁月報2·12·1261.
[46]東京高判昭53·3·29刑裁月報10·3·233.
[47]大阪地決平19·11·14判タ1268·85.
[48][日]石井一正:《刑事実務証拠法(第5版)》,日本判例タイムズ社2011年版,第243页。
[49]参见高松高判昭29·4·20高刑集7·9·1321;名古屋高判昭25·5·8判特報9·67.
[50]高松地判昭39·4·15下刑集6·3·428.
[51]宇都宫地判昭45·11·11刑裁月報2·11·1175.
[52]東京高判昭60·12·13刑裁月報17·13·1208.
[53]京都地決平13·11·8判時1768·159.
[54][日]石井一正:《刑事実務証拠法(第5版)》,日本判例タイムズ社2011年版,第248页。
[55][日]安西温:《刑事訴訟法(下)》,日本警察時報社2013年版,第481页。
[56]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6·8·1刑集5·9·1684.
[57][日]光藤景皎:《刑事訴訟法Ⅱ》,日本成文堂2013年版,第177-178页。
[58]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4·11·19刑集3·11·1732.
[59]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7·5·14刑集6·5·769.
[60]最高裁判所判决23·6·23刑集2·7·715.
[61]最高裁判所判决23·11·17刑集2·12·1558.
[62]最高裁判所判决23·7·29刑集2·9·1076.
[63]实质上,违法留置拘禁中的自白,属于《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1款规定的“任意性值得怀疑的自白”。然而,鉴于其与不当长期留置拘禁后的自白在规制对象上的同一性,此处将二者一并论述。
[64][日]石井一正:《刑事実務証拠法(第5版)》,日本判例タイムズ社2011年版,第262页。
[65]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6·3·15刑集5·4·535.
[66]福岡高判昭61·4·28判タ610·27.
[67]東京高判昭54·8·14刑裁月報11·7(8)·787.(www.daowen.com)
[68]仙台高秋田支判昭55·12·16高刑集33·4·351.
[69]東京高判昭54·12·11判タ413·155.
[70]大阪高判昭40·11·8下刑集11·1947.
[71]福岡那霸支判昭49·5·13刑裁月報6·5·533。
[72]東京高判昭49·2·15刑裁月報6·2·126.
[73]大阪高判昭50·11·19判タ335·353.
[74][日]田口守一、川上拓一、田中利彦編集:《確認刑事訴訟法用語250》,日本成文堂2009年版,第28页。
[75][日]安西温:《刑事訴訟法(下)》,日本警察時報社2013年版,第491页。
[76]最高裁判所判决昭58·7·12刑集37·6·791.
[77]東京地判昭42·4·12判時486·8、東京地判昭45·2·26判時591·30.
[78]東京高判昭32·4·30高刑集10·3·296.
[79][日]安西温:《刑事訴訟法(下)》,日本警察時報社2013年版,第486页。
[80][日]安西温:《刑事訴訟法(下)》,日本警察時報社2013年版,第486页。
[81][日]石井一正:《刑事実務証拠法(第5版)》,日本判例タイムズ社2011年版,第251页。
[82][日]石井一正:《刑事実務証拠法(第5版)》,日本判例タイムズ社2011年版,第251页。
[83]最高裁判所判决昭41·7·1刑集20·6·537.
[84][日]光藤景皎:《刑事訴訟法Ⅱ》,日本成文堂2013年版,第181页。
[85][日]石井一正:《刑事実務証拠法(第5版)》,日本判例タイムズ社2011年版,第251页。
[86]広島高裁岡山支判昭27·7·14判決特報20·147.
[87][日]安西温:《刑事訴訟法(下)》,日本警察時報社2013年版,第486页。
[88]東京地判昭62·12·16判時1275·35.
[89]大阪高判昭52·6·28判時881·157.
[90][日]光藤景皎:《刑事訴訟法Ⅱ》,日本成文堂2013年版,第182页。
[91]大阪高判昭35·5·26下刑集2·5(6)·676.
[92]大阪地判昭46·5·15刑裁月報3·5·661.
[93]浦和地判平2·10·12判タ743·69.
[94]大阪地判昭44·5·1判タ240·291.
[95]函館地決昭43·11·20判時563·95.
[96][日]安西温:《刑事訴訟法(下)》,日本警察時報社2013年版,第486页。
[97]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5·11·21刑集4·11·2359.
[98][日]石井一正:《刑事実務証拠法(第5版)》,日本判例タイムズ社2011年版,第274页。
[99]浦和地判平2·10·12判タ743·69.
[100][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447页。
[101]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2·7·19刑集11·7·1882.
[102]最高裁判所判决昭41·12·9刑集20·10·1107.
[103][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446、447页。
[104][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449页。
[105]最判平12·2·7判タ1026·75.
[106]最高裁判所判决昭1984年7月29日刑集2·9·1012.
[107]最高裁判所判决昭1984年7月19日刑集2·9·1012.
[108][日]高田卓爾:《刑事訴訟法(二訂版)》,日本青林書院1984年版,第254页。
[109][日]平場安治:《刑事訴訟法講義》,日本有斐閣1954年版,第257页。
[110][日]田宮裕:《捜査の構造》,日本有斐閣1971年版,第322页。
[111][日]光藤景皎:《刑事訴訟法Ⅱ》,日本成文堂2013年版,第191页。
[112]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3·10·30刑集4·11·2402.
[113]最決昭29·12·24刑集8·13·2343.
[114]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6·3·6刑集5·4·486.
[115]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2·10·4刑集11·10·2456.
[116]東京高判昭52·2·23判時856·104.
[117]東京高判平12·10·2東高時報51·1=12·98.
[118]最高裁判所判决1955年6月22日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9·8·1189.
[119]東京高判昭56·6·29判時1020·136.
[120]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4·4·7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3·4·489、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5·11·29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4·11·2402.
[121]最决昭26·1·26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5·1·101.
[122]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4·4·30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3·5·691.
[123]広島高松江支判昭26·3·12高刑集4·4·315.
[124]大阪高判昭62·9·4判タ55·266.
[125]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8·9·27判時356·49.
[126]大阪高判平2·10·24高刑集43·3·180.
[127]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6·4·5刑集5·5·809.
[128]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5·7·12刑集4·7·1298.
[129]最決昭32·11·2刑集11·12·3047.
[130]東京高判昭26·1·30高刑集4·6·561.
[131]最決昭32·5·23刑集11·5·1531.
[132]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4·7·19刑集3·8·1341.
[133]仙台高判昭60·4·22判時1154·40.
[134]《刑事诉讼法》第3条:“(1)级别管辖不同的数个案件有牵连的,上级法院可以合并管辖该类案件。(2)属于高等法院特别权限管辖的案件与其他案件有牵连的,高等法院可以合并管辖该类案件”;第5条规定:“(1)数个有牵连的案件分别系属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时,上级法院可以不受级别管辖的限制,决定合并审理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2)属于高等法院特别权限内的案件正在由高等法院处理,而与该案件有牵连的案件系属于下级法院时,高等法院可用裁定合并审理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第6条规定:“地区管辖不同的数个案件有牵连时,对其中一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合并管辖其他案件。但是,对于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属于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得合并管辖”;第8条规定:“(1)数个牵连案件分别系属于同级别的数个法院时,各法院依据检察官或者被告人的请求,可用裁定由一个法院合并审理。(2)在前款情况下,各法院的决定不一致时,各法院的共同直属上级法院依据检察官或者被告人的请求,可以裁定该案件由一个法院合并审理”;第9条规定:“(1)数个案件有下列情形的,视为牵连案件:一、一人犯数罪的;二、数人共犯同一犯罪或者不同的犯罪的;三、数人相通谋而分别实施犯罪的。 (2)藏匿犯罪人罪,毁灭证据罪,伪证罪,虚假鉴定、翻译罪及赃物罪,与上述的本犯之罪,视为共同实施的犯罪。”
[135][日]鈴木茂嗣:《刑事訴訟法(改訂版)》,日本青林書院1990年版,第261页。
[136]最決昭28·2·19刑集7·2·280.
[137]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8·10·27刑集7·10·1971.
[138]大阪高判昭27·7·18高刑集5·7·1170.
[139]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5·9·9刑集14·11·1477.
[140]《刑事诉讼法》第322条:“(1)被告人书写的陈述书或者记录被告人陈述的文书中由被告人签名或盖章时,只有该陈述是承认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为内容的,或者是在特别可以信赖的情形下作出的,才能作为证据。但是,以承认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为内容的文书,该承认不是自白时,适用第319条的规定,怀疑该承认可能不是任意作出的,不得作为证据。(2)记录被告人在审理准备或者庭审中进行陈述的文书,只有认为该陈述是任意作出的,才能作为证据。”
[141][日]LEC総合研究所司法試験部編著:《C-Book刑事訴訟法Ⅱ(公訴·公判)(第3版)》,日本東京リーガルマインド2012年版,第420页。
[142]最決昭27·12·11刑集6·11·1297.
[143][日]LEC総合研究所司法試験部編著:《C-Book刑事訴訟法Ⅱ(公訴·公判)(第3版)》,日本東京リーガルマインド2012年版,第420、421页。
[144][日]団藤重光: 《新刑事訴訟法綱要(7訂版)》,日本創文社1972年版,第285、286页。
[145]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3·5·28刑集12·8·1718.
[146][日]LEC総合研究所司法試験部編著:《C-Book刑事訴訟法Ⅱ(公訴·公判)(第3版)》,日本東京リーガルマインド2012年版,第422页。
[147]最高裁判所判决昭51·2·19刑集30·1·25.
[148][日]石井一正:《刑事実務証拠法(第5版)》,日本判例タイムズ社2011年版,第475页。
[149]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3·7·19刑集2·8·952.
[150][日]松本一郎:《事例式演習教室 刑事訴訟法》,日本勁草書房1987年版,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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