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被告人的意义
所谓共同被告人,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予以审判的2名以上被告人。从性质上讲,刑事裁判是适用刑事实体法追究被告人个人责任的活动,原则上应当(每次)对单个被告人进行审理。但是,法院对多名被告人进行同时审理具有以下优点:一为能够避免进行重复的事实调查、确保事实认定的统一性,并有助于案件综合认定,促进案件公平处理;二为有助于防止量刑偏差,实现不同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均衡;三为能够避免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重复的诉讼活动,有利于实现迅速裁判、契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因此,《刑事诉讼法》将存在特定关系的数个案件视为牵连案件,并规定了合并管辖、合并审判制度。[134]另外,《刑事诉讼法》第313条第1款还规定,审判长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合并辩论的裁定。
但是,合并审理也存在如下缺点:一为容易导致审理混乱,妨碍迅速审判与真实发现;二为在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对立关系的场合,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足;三为对于被告人数量较多的案件,法院的认识能力与法庭设备条件都存在明显的界限。[135]为此,《刑事诉讼法》第313条第2款规定:“法院为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在必要时,依照法院规则的规定,应当用裁定将辩论分离进行”。《刑事诉讼规则》第210条规定:“法院认为存在与被告人防御相反的事由,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在必要时,依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应当裁定将辩论分离”。
2.共同被告人的起诉
(1)共同被告人的产生
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产生共同被告人的问题:其一,在一份起诉状中记载多名被告人的场合(合并起诉);其二,多起案件通过多份起诉状分别起诉,但是受理起诉状的法院为同一法院且法院裁定合并辩论的场合(法313);其三,多起案件通过多份起诉状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但是这些案件为牵连案件(法9)的,法院决定合并审判的场合(法5、8)。
(2)合并起诉
检察官在一份起诉状中对牵连案件中的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检察官的惯常操作方式(合并起诉)。但是,对于共犯或者其他牵连案件,起诉状应当分别记载足以特定各个被告人及特定犯罪行为的事项。(www.daowen.com)
(3)辩论合并
辩论合并,是指将原本分离的辩论予以合并、同时进行。与审判合并(法5、8)不同,辩论合并不用考虑案件是否为牵连案件。至于在何种场合下应当将辩论合并,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应当综合考量合并审理的优缺点等诸般事情,并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对于法院合并辩论的裁定,不允许提出抗告(法420),但是可以成为控诉理由(法379)。另外,存在《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2款、《刑事诉讼规则》第210条所规定的事由时,应当对辩论进行必要的分离。
3.共犯与共同被告人
共犯原本是实体法上的概念。例如《刑法》第6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皆为正犯”;第65条规定:“加功应由犯人身份构成的犯罪行为时,没有身份的人也是共犯。因身份而特别加重或者减轻处罚时,对于没有身份的人,处通常的刑罚”。当然,《刑事诉讼法》也使用共犯的概念。例如,第148条规定:“与共犯或者共同被告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有前条关系的人,对于仅与其他共犯或者共同被告人有关的事项,不得拒绝提供证言”;第182条规定:“共犯的诉讼费用,可以让共犯人连带负担”。又如,第238条规定:“(1)关于亲告罪,对共犯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起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2)前款的规定,准用于告发或者有请求才受理案件中的告发或请求,或者撤回告发或撤回请求。”根据《刑法》的规定,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从犯、必要的共犯。而共同被告人是程序法上的概念,指称通过辩论合并而在同一程序中同时审理的复数被告人。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11条第3款规定:“陪席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共同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告知审判长后,可以要求前款的陈述。”从整体上看,在共犯与共同被告人之间存在三种关系:构成共犯的共同被告人;非共犯的共同被告人;未合并审理的共犯。
4.共同被告人的相关问题
《刑事诉讼法》对共同被告人的规定多有不备,尤其体现在证据规则上。例如,在共同被告人于法庭上陈述的场合,其陈述能否作为证据、证据能力该如何判断。又如,共同被告人在法庭上不进行陈述时,能否对其进行证人询问(证人适格的有无);在无法进行证人询问时,能否使用法庭外形成的陈述笔录。再如,在承认共同被告人(共犯)陈述的证据能力的前提下,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于这些问题,现行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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