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合并起诉、共同被告人陈述和证据能力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合并起诉、共同被告人陈述和证据能力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并起诉检察官在一份起诉状中对牵连案件中的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检察官的惯常操作方式。又如,共同被告人在法庭上不进行陈述时,能否对其进行证人询问;在无法进行证人询问时,能否使用法庭外形成的陈述笔录。再如,在承认共同被告人(共犯)陈述的证据能力的前提下,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合并起诉、共同被告人陈述和证据能力

1.共同被告人的意义

所谓共同被告人,是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时予以审判的2名以上被告人。从性质上讲,刑事裁判是适用刑事实体法追究被告人个人责任的活动,原则上应当(每次)对单个被告人进行审理。但是,法院对多名被告人进行同时审理具有以下优点:一为能够避免进行重复的事实调查、确保事实认定的统一性,并有助于案件综合认定,促进案件公平处理;二为有助于防止量刑偏差,实现不同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均衡;三为能够避免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重复的诉讼活动,有利于实现迅速裁判、契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因此,《刑事诉讼法》将存在特定关系的数个案件视为牵连案件,并规定了合并管辖、合并审判制度。[134]另外,《刑事诉讼法》第313条第1款还规定,审判长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合并辩论的裁定。

但是,合并审理也存在如下缺点:一为容易导致审理混乱,妨碍迅速审判与真实发现;二为在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对立关系的场合,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足;三为对于被告人数量较多的案件,法院的认识能力与法庭设备条件都存在明显的界限。[135]为此,《刑事诉讼法》第313条第2款规定:“法院为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在必要时,依照法院规则的规定,应当用裁定将辩论分离进行”。《刑事诉讼规则》第210条规定:“法院认为存在与被告人防御相反的事由,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在必要时,依检察官、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应当裁定将辩论分离”。

2.共同被告人的起诉

(1)共同被告人的产生

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产生共同被告人的问题:其一,在一份起诉状中记载多名被告人的场合(合并起诉);其二,多起案件通过多份起诉状分别起诉,但是受理起诉状的法院为同一法院且法院裁定合并辩论的场合(法313);其三,多起案件通过多份起诉状分别向不同的法院起诉,但是这些案件为牵连案件(法9)的,法院决定合并审判的场合(法5、8)。

(2)合并起诉

检察官在一份起诉状中对牵连案件中的多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检察官的惯常操作方式(合并起诉)。但是,对于共犯或者其他牵连案件,起诉状应当分别记载足以特定各个被告人及特定犯罪行为的事项。(www.daowen.com)

(3)辩论合并

辩论合并,是指将原本分离的辩论予以合并、同时进行。与审判合并(法5、8)不同,辩论合并不用考虑案件是否为牵连案件。至于在何种场合下应当将辩论合并,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法官应当综合考量合并审理的优缺点等诸般事情,并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对于法院合并辩论的裁定,不允许提出抗告(法420),但是可以成为控诉理由(法379)。另外,存在《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2款、《刑事诉讼规则》第210条所规定的事由时,应当对辩论进行必要的分离。

3.共犯与共同被告人

共犯原本是实体法上的概念。例如《刑法》第6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皆为正犯”;第65条规定:“加功应由犯人身份构成的犯罪行为时,没有身份的人也是共犯。因身份而特别加重或者减轻处罚时,对于没有身份的人,处通常的刑罚”。当然,《刑事诉讼法》也使用共犯的概念。例如,第148条规定:“与共犯或者共同被告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有前条关系的人,对于仅与其他共犯或者共同被告人有关的事项,不得拒绝提供证言”;第182条规定:“共犯的诉讼费用,可以让共犯人连带负担”。又如,第238条规定:“(1)关于亲告罪,对共犯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起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2)前款的规定,准用于告发或者有请求才受理案件中的告发或请求,或者撤回告发或撤回请求。”根据《刑法》的规定,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从犯、必要的共犯。而共同被告人是程序法上的概念,指称通过辩论合并而在同一程序中同时审理的复数被告人。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11条第3款规定:“陪席法官、检察官、辩护人、共同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告知审判长后,可以要求前款的陈述。”从整体上看,在共犯与共同被告人之间存在三种关系:构成共犯的共同被告人;非共犯的共同被告人;未合并审理的共犯。

4.共同被告人的相关问题

《刑事诉讼法》对共同被告人的规定多有不备,尤其体现在证据规则上。例如,在共同被告人于法庭上陈述的场合,其陈述能否作为证据、证据能力该如何判断。又如,共同被告人在法庭上不进行陈述时,能否对其进行证人询问(证人适格的有无);在无法进行证人询问时,能否使用法庭外形成的陈述笔录。再如,在承认共同被告人(共犯)陈述的证据能力的前提下,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对于这些问题,现行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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