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实务中,程序违法与证据收集无因果关系的典型情形有二:一为事后的违法行为,即在证据收集完毕后发生违法行为的。例如,警察在被告人家中进行合法搜查,发现并扣押了兴奋剂,后因与被告人发生口角而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
违法收集证据排除以证据是违法行为的结果为前提。因此,即使存在违法侦查行为,但是其与证据之间无任何关系的话,自然不存在证据排除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程序违法与证据收集无因果关系的典型情形有二:一为事后的违法行为,即在证据收集完毕后发生违法行为的。例如,警察在被告人家中进行合法搜查,发现并扣押了兴奋剂,后因与被告人发生口角而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对此场合下兴奋剂的证据能力,日本最高法院的判示如下:“警察官在搜查过程中不允许对关系人施加暴力。本案中警察官的上述行为构成明显违法。但是,结合上述搜查经过对本案兴奋剂的证据能力进行考量,警察官的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搜查现场,但是实施暴力的时间点是在发现证据物之后,且由被告人的不当言语所触发,而并非为了利用以发现证据物为目的的搜查,因此不能将该证据物作为警察官通过违法行为收集的证据而否定其证据能力”。[28]二为事先的违法行为与之后的证据收集无关系的。例如,在根据搜查扣押许可状进行搜查之前,被告人由于被要求在搜查时到场而欲逃跑,警察在抓获被告人之后采取了违法的有形强制力,但是,之后的搜查活动包括对发现的兴奋剂的扣押以及对被告人所提供尿液的收集都在平稳中进行,兴奋剂扣押程序、现行犯逮捕程序、尿液收集程序均不存在违法之处,警察官并不存在规避令状主义的意图。东京地方法院在综合考虑以上情况的基础上认为兴奋剂和尿液不能视为行使有形力的结果,而是在与有形力行使毫无关系的状态下所获得的证据,因此兴奋剂和尿液的扣押程序合法。[29](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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