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收集证据排除法则,是指在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的场合,否定该证据的证据能力,将其从事实认定资料中予以排除的原则(通常称为排除法则)。从规则设置背景上考量,排除法则在司法实务中诞生的直接原因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兴奋剂自己使用罪[2]案件中的违法取证行为。对于兴奋剂自己使用罪的而言,被告人自己使用兴奋剂的事实除了被告人本人的自白外很难收集到其他直接证据,因此侦查机关面临着举证的难题。为破解此难题,侦查机关往往首先证明被告人尿液中含有兴奋剂成分的事实,进而证明被告人使用兴奋剂的事实。然而,侦查机关欲证明前一事实,需要采集被告人的尿液进行检测。也正因如此,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时常围绕侦查机关采集尿液的方法是否适当、合法产生争议,以至于是否应当否定尿液鉴定书的证据能力成为法院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由于《宪法》《刑事诉讼法》并未对排除法则作出明文规定,理论界部分学者基于以下理由反对设置排除法则:其一,证据收集程序违法并不影响证据本身的证据价值;其二,如果因此将证据予以排除则可能放纵真正的犯罪人;其三,追究实施违法证据收集行为的侦查机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足矣,无需排除证据。[3]日本最高法院的早期判例亦认为:“即使扣押程序存在所论的种种违法之处,但是扣押物品已经在法庭上经过了合法的证据调查(此事在庭审笔录中有明确记载),因此不能认为据此认定事实的原审处理是违法的。即使扣押程序违法,扣押物品自身的性质、形状并不会因此发生改变,对扣押物的证据能力并不会产生影响。”[4]
之后,由于受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包括马普案判决在内的一系列判决的影响,日本学界开始强调正当程序(宪法第31条)理念与对侦查机关违法侦查行为的防范,并认为否定通过违法手段获得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法院采信违法收集的证据并作出判决,意味着继受了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有损司法的廉洁性。正是基于以上考量,主张否定通过违反宪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所获得证据的证据能力(排除法则)日渐成为学界通说。(www.daowen.com)
与此同时,下级审判例中肯定排除法则的判例日渐增多。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判例中,相当一部分判例在肯定排除法则的同时以证据收集行为合法或者违法行为未构成重大违法为由而拒绝排除相关证据。这意味着,审判实务所持观点与前述理论通说相同,将侦查行为违法程度的重大性作为排除证据的标准。在此背景下,日本最高法院一方面认为,以扣押程序违法为由直接否定证据物的证据能力将妨碍事实真相的查明,是不适当的;另一方面又认为,鉴于以下理由,在证据物的扣押程序发生湮灭令状主义精神的重大违法或者从抑制违法侦查的角度考量容许该证据不适当的场合,应当否定证据物的证据能力:其一,事实真相的查明必须保障个人基本人权、恪守正当程序;其二,为保障《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住所不受侵犯、不受搜查与扣押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对搜查、扣押设置了严格的程序规制。[5]由此可见,日本最高法院在承认排除法则的同时也为证据排除设置了较为严格的标准。
应当说,学界理论和审判实务肯定、采用排除法则,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角度对违法收集证据物进行评价,实现了从重视真实发现向重视正当程序的视点转换。当然,这也与日本刑事诉讼基本目的、诉讼构造的变迁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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