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全面解析及合意文书探讨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全面解析及合意文书探讨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情况下,不妨碍对该文书的证明力进行争辩。与同意文书是在同意之前已经存在的书面材料不同,合意文书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制作的新的书面材料。从内容上看,合意文书主要是对双方无争议的文书或者陈述内容的总结、简化。就此而言,合意文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对事实的合意。只要不存在特别的反对证据,法院对于该合意文书所揭示的事实可以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合意文书不得作为自白的补强证据。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全面解析及合意文书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327条规定,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在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将文书内容或者在法庭审理时到场所预计陈述的内容记载于文书并提出时,法院即使不对该文书或者陈述者进行调查,也可以将该文书作为证据。在此情况下,不妨碍对该文书的证明力进行争辩。与同意文书是在同意之前已经存在的书面材料不同,合意文书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制作的新的书面材料。从内容上看,合意文书主要是对双方无争议的文书或者陈述内容的总结、简化。一般而言,合意文书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将自身内容从证明对象中去除的功能,也无法约束法院的事实认定。然而,从现实层面考量,对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的当事人是不可能达成合意的。就此而言,合意文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是对事实的合意。只要不存在特别的反对证据,法院对于该合意文书所揭示的事实可以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合意文书不得作为自白的补强证据。[101]

【注释】

[1]参见[日]後藤昭:《伝聞法則に強くなる》,日本評論社2019年版,第2页。

[2]王兆鹏等:《传闻法则:理论与实践》,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6页。

[3][日]裁判所職員総合研修所監修:《刑事訴訟法講義案(四訂版)》,日本司法協会2011年版,第283页。

[4]参见[日]安西温:《刑事訴訟法(下)》,日本警察時報社2013年版,第421页。

[5]参见[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 《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376页。

[6][日]平野龍一:《刑事訴訟法概説》,日本東京大学出版会2005年版,第166页。

[7]参见[日]後藤昭:《伝聞法則に強くなる》,日本評論社2019年版,第29页。

[8]参见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4·5·18刑集3·6·789.

[9]参见最判平7·6·20刑集49·6·741.

[10][日]裁判所職員総合研修所監修:《刑事訴訟法講義案(四訂版)》,日本司法協会2011年版,第283页。

[11]参见[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 《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376页。

[12][日]平野龍一:《刑事訴訟法概説》,日本東京大学出版会2005年版,第161页。

[13][日]平野龍一:《刑事訴訟法》,日本有斐閣1958年版,第203页。

[14]参见[日]平野龍一:《刑事訴訟法》,日本有斐閣1958年版,第224页。

[15][日]光藤景皎:《刑事訴訟法Ⅱ》,日本成文堂2013年版,第205页。

[16]参见[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 《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376、378、379页。

[17]参见[日]田宮裕:《刑事訴訟法(新版)》,日本有斐閣1996年版,第371页。

[18]参见[日]白取祐司:《刑事訴訟法(第8版)》,日本評論社2015年版,第406页。

[19]参见[日]小林充:《刑事訴訟法(第5版)》,日本立花書房2015年版,第263页。

[20]参见[日]後藤昭、白取祐司編:《新·コンメンタール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評論社2013年版,第898页。

[21]参见[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382、383页。

[22]参见[日]平野龍一:《刑事訴訟法概説》,日本東京大学出版会2005年版,第164页。

[23]参见[日]反町勝夫編:《刑事訴訟法Ⅱ(公訴·公判)》,日本東京リーガルマインド株式会社2012年版,第335页。

[24]最高法院据此认为陈述书不需要陈述者本人签名、盖章。参见最决昭29·11·25刑集8·11·1888.

[25]《刑事诉讼规则》第38条:“……(3)笔录(根据刑诉法第157条之4第2款规定记录询问证人和陈述以及其他状况的记录媒体除外。下项和第5项同),应当让法院书记官向陈述人宣读或者让陈述人阅览,并且询问上述记载是否有误。(4)陈述人申请增删或者变更陈述内容的,应当将该陈述记入笔录。(5)询问时在场的检察官、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对笔录记载的正确性提出异议时,应当将异议要旨记入笔录。在该情况下,审判长或者进行询问证人的法官,可以把对该异议的意见记入笔录。(6)应当由陈述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第39条第2款规定:“前款的笔录,准用前条第2款第3项前段、第3款、第4款及第6款的规定”。

[26]参见《刑事诉讼规则》第45条规定:“(1)对于审理笔录,不需要履行第38条第3款、第4款及第6款规定的程序。(2)陈述人提出请求时,应当让法院书记官向陈述人宣读笔录中有关其陈述部分的内容。被询问人提出增删或者变更的申请时,应当记载该陈述”;第52条之2第1款规定:“对于在审理准备程序中法院、受命法官或者受托法官询问证人、鉴定人、口译人或者笔译人的笔录,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在询问时在场,且在场的诉讼关系人及陈述人表示同意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二、不运用第38条第3款至第6款规定的程序……”;第52条之5第1款规定:“依照前条正文的规定将速记证人、鉴定人、口译人或者笔译人的询问及其陈述的速记笔录作为笔录的一部分时,不适用第38条第3款至第6款规定的程序……”;第52条之15第1款:“依照前条规定将录制证人、鉴定人、口译人或者笔译人的询问和陈述的录制资料整理成笔录时,不进行第38条第3款至第6款规定的程序”。

[27]参见[日]石井一正: 《刑事実務証拠法(第5版)》,日本判例タイムズ社2011年版,第229-230页。

[28]参见福岡高判昭29·5·7高刑集7·5·680.

[29]《刑事诉讼规则》第61条:“(1)官吏或其他公务员以外的人应当署名、盖章时,但本人不能签名的(可以依照前条第2款记名、盖章的除外),应当让他人代书,不能盖章时应当捺指纹。(2)让他人代书时,代书人应当记载该事由,署名、盖章。”

[30]参见最決平18·12·8刑集60·10·837.

[31]参见東京高判昭31·12·19高刑集9·12·1328.

[32]参见浦和地決平4·1·6判タ79·2·258.

[33]参见最決昭29·11·11刑集8·11·1834.

[34]参见最決昭57·12·17刑集36·12·1022.

[35]参见[日]白取祐司:《刑事訴訟法(第8版)》,日本評論社2015年版,第413页。

[36]参见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1·6·19刑集10·6·853.

[37]参见[日]安西温:《刑事訴訟法(下)》,日本警察時報社2013年版,第431页。

[38]参见最決昭32·9·30刑集11·9·2403.

[39]参见大阪高判平10·12·9判タ1063·272.

[40]参见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0·1·11刑集9·1·14.

[41]参见[日]池田修、前田雅英:《刑事訴訟法講義(第5版)》,日本東京大学出版会2014年版,第451页。

[42]参见[日]安西温:《刑事訴訟法(下)》,日本警察時報社2013年版,第433页。

[43]参见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6·3·9刑集15·3·500.

[44]参见[日]後藤昭、白取祐司編:《新·コンメンタール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評論社2013年版,第873页。

[45]参见札幌高函館支判昭26·7·30高刑集4·7·936.

[46][日]石井一正:《刑事実務証拠法(第5版)》,日本判例タイムズ社2011年版,第159页。

[47]参见福岡高判昭26·2·23高刑集4·2·130.

[48]参见東京高判昭48·4·26高刑集26·2·214.

[49]参见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7·4·9刑集6·4·584.

[50]参见東京高判昭50·3·6東高時報26·3·59、東京高判昭63·11·10判タ693·246、最決昭44·12·4刑集23·12·1546、札幌高判昭25·7·10高刑集3·2·303、最決昭29·7·29刑集8·7·1217.(www.daowen.com)

[51][日]石井一正:《刑事実務証拠法(第5版)》,日本判例タイムズ社2011年版,第174页。

[52]参见東京高判昭29·7·24高刑集7·7·1105.

[53]参见大阪高判昭26·2·24判特報23·34、東京地判平7·9·29判タ920·259、最決平12·10·31刑集54·8·735.

[54]参见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1·3·27刑集10·3·387.

[55]参见最決平12·10·31刑集54·8·735.

[56]参见最決平15·11·26刑集57·10·1057.

[57]参见札幌高判昭24·9·16高刑集2·2·156.

[58]参见[日]安西温:《刑事訴訟法(下)》,日本警察時報社2013年版,第436页。

[59]参见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5·9·8刑集14·11·1437.

[60]参见福岡高判昭25·3·27判特報10·101.

[61]参见東京高判昭44·6·25高刑集22·3·392.

[62]参见[日]安西温:《刑事訴訟法(下)》,日本警察時報社2013年版,第437页。

[63]参见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6·5·26刑集15·5·893.

[64]参见福岡高判昭26·10·18高刑集4·12·1611.

[65]参见[日]後藤昭、白取祐司編:《新·コンメンタール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評論社2013年版,第876页。

[66]参见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8·10·15刑集7·10·1934.

[67]参见最決昭41·2·21判時450·60.

[68]参见東京高判昭52·1·26東高時報28·1·5.

[69]参见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2·7·25刑集11·7·2025.

[70]参见東京高判昭59·4·16判時1140·152.

[71]参见東京高判昭55·2·1判時960·8.

[72][日]後藤昭、白取祐司編:《新·コンメンタール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評論社2013年版,第878页。

[73]最決昭32·9·3刑集11·9·2403.

[74][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401页。

[75][日]後藤昭:《伝聞法則に強くなる》,日本評論社2019年版,第111页。

[76][日]安西温:《刑事訴訟法(下)》,日本警察時報社2013年版,第456页。

[77]名古屋高判昭25·11·4判決特報14·78.

[78]大阪高判昭24·10·21判決特報1·279.

[79]最決昭32·11·2刑集11·12·3047.

[80]最決昭61·3·3刑集40·2·175.

[81]最高裁判所判决昭31·3·27刑集10·3·387.

[82][日]三井誠、酒巻匡:《入門刑事手続法(第6版)》,日本有斐閣2014年版,第246页。

[83]最高裁判所判决昭29·12·2刑集8·12·1923.

[84][日]小林充:《刑并事訴訟法(第5版)》,日本立花書房2015年版,第259页。

[85][日]後藤昭、白取祐司編:《新·コンメンタール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評論社2013年版,第887页。

[86][日]岩下雅充等:《刑事訴訟法教室》,日本法律文化社2013年版,第241页。

[87][日]白取祐司:《刑事訴訟法(第8版)》,日本評論社2015年版,第431页。

[88]最決昭54·10·16刑集33·6·633.

[89]最決昭29·7·14刑集8·7·1078.

[90][日]宇藤崇、松田岳士、堀江慎司:《刑事訴訟法(第2版)》,日本有斐閣2018年版,第406页。

[91]最決昭26·6·7刑集5·7·1243.

[92]最決昭26·2·22刑集5·3·421.

[93]最決昭30·1·25刑集9·1·74.

[94]最決昭59·2·29刑集38·3·479.

[95]大阪高判昭63·9·92判時1314·152.

[96]東京高判昭47·3·22判タ278·393.

[97]名古屋高判昭25·7·29判特報11·97.

[98]《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被告人是法人的,可以让其代理人到场”;第284条规定:“相当于50万日元(《刑法》、《关于处罚暴力行为等的法律》及《关于调整经济关系罚则的法律》规定之罪以外的犯罪,为5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科料的案件,被告人在审判期日不需要到场。但是,被告人可以让代理人到场”;第285条规定:“(1)相当于拘役案件的被告人,在宣告判决的场合,应当于审理期日到场。在其他场合,法院认为被告人到场对保护其权利并不重要时,可以许可被告人在审理期日不到场。(2)相当于最高刑期3年以下惩役或禁锢或者超过50万日元(《刑法》、《关于处罚暴力行为等的法律》及《关于调整经济关系罚则的法律》规定之罪以外的犯罪,为5万日元)罚金的案件被告人,在进行第291条规定的程序及宣告判决的场合,应当在审理日期到场。在其他场合,依照前款后段之例处理”;第286条之2规定:“在被告人不到场就不得开庭的场合,被逮捕的被告人,在审判期日被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场,由监管人员带送有显著困难时,即使被告人不到场,法院也可以进行该期日的审理程序”。

[99]東京高判昭42·7·27高刑集20·4·513.

[100]最決昭53·6·28刑集32·4·724.

[101][日]後藤昭、白取祐司編:《新·コンメンタール刑事訴訟法(第3版)》,日本評論社2018年版,第9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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