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原理·判例的三维检视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原理·判例的三维检视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322条第1款对被告人书写的陈述书与记录被告人陈述的文书之证据能力进行了规定。典型的例子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为该当案件的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形成的陈述笔录。《刑事诉讼法》第322条第2款针对记录被告人在审判准备或者法庭审理程序中陈述的文书设置了特殊规定,也即不论其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只要该陈述系任意作出的,无需满足其他要件,陈述笔录即具有证据能力。

日本刑事证据规则:立法·原理·判例的三维检视

刑事诉讼法》第322条第1款对被告人书写的陈述书与记录被告人陈述的文书之证据能力进行了规定。一般而言,本款调整的对象是被告人陈述文书,只要是该当被告案件的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的陈述即可,对于陈述时间及当时(诉讼)身份、陈述相对方或者陈述形式在所不问。典型的例子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为该当案件的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形成的陈述笔录。除此之外,以参考人身份所作的陈述,作为其他案件的被告人、嫌疑人、证人、参考人所作的陈述,对辩护人或其他人所作的陈述,均构成本款规定的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本人所书写的信件、日记、备忘录(メモ)等,亦构成本款规定的被告人陈述书。根据本款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被告人的陈述书或者陈述笔录具有证据能力:一为陈述书或者陈述笔录的内容为被告人对不利益事实的承认的;二为陈述书或者陈述笔录是在特别值得信赖的情况下作出的。无论哪种情形,陈述笔录均应当有被告人签名、盖章。

第一,承认不利益事实的场合。被告人对不利益事实的承认,除自白(对犯罪事实的承认)外,还包括对作为认定犯罪事实基础的间接事实的陈述(例如,否认犯罪行为但是承认去过犯罪现场的陈述)。所谓不利益,意味着与该当被告案件的犯罪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有关联性的、对被告人不利益的全部或者部分事实,[73]而不包括单纯量刑上的不利事实和与刑事责任无关的民事责任事实。《刑事诉讼法》第322条但书对于此类文书设置了任意性要件,即“适用第319条的规定,怀疑该承认不是任意作出的,不得作为证据”。由此,自白法则被扩大适用到了被告人庭外陈述中所有对不利益事实的承认之上。以承认不利益事实为内容的被告人庭外陈述,只要满足任意性要件即具有证据能力。

立法如此规定的理由有二:其一,在此种场合下,无需考虑对反对询问权的保障。毕竟被告人对自身进行反对询问不合常理,而且与传闻法则的立法目的不相符合;其二,从经验法则的角度考量,此种类型的陈述具有很高的信用性。一般情况下,人不会违背客观事实而承认在刑事责任上对自己不利益的事实。[74]然而,作为传闻法则基础的法庭询问程序的构成要素,不仅仅包含对方当事人进行反对询问的机会,还包括事实认定者对陈述者的态度、表情等进行观察等内容。就此而言,第一种理由在正当性上是存在问题的,至少是不全面的。(www.daowen.com)

第二,具备特信性的场合。对于不构成承认的陈述,即以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为内容的陈述或者以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具影响的中立性事实为内容的陈述,只有在满足特信性要件的情况下才具有证据能力。

《刑事诉讼法》第322条第2款针对记录被告人在审判准备或者法庭审理程序中陈述的文书设置了特殊规定,也即不论其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只要该陈述系任意作出的,无需满足其他要件(亦不要求被告人签名、盖章),陈述笔录即具有证据能力。司法经验表明,被告人在审判准备或者庭审之上的陈述缺乏任意性的情况极其少见,立法基本上等于无条件承认了此项传闻例外[75]需要注意的是,本款所规定的审判准备、法庭审理仅限于该当被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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