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37条第2款前段“刑事被告人享有询问所有证人的充分机会”的规定,赋予并保障了被告人的证人询问权。证人询问权自然包含在法庭上于事实认定者面前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权利。这一规定并不单是给予被告人询问证人的机会,以检验、确保证人陈述的正确性(信用性),更在于保障被告人通过证人询问参加决定自己命运之重要程序的机会。[5]
理论通说认为,从《宪法》第37条第2款可以推导出排除庭外陈述(仅限于对被告人不利的庭外陈述)的结论。法庭审判使用庭外陈述,意味着剥夺被告人在法庭上对信息提供者(原陈述者)进行询问的机会,因此构成对该款规定的悖反。就此而言,《刑事诉讼法》第320条第1款规定的传闻法则与《宪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实有相通之处,或者可以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反映和具体化。[6]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宪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所保障的仅是对出庭证人进行询问的机会,与庭外陈述的容许性问题并不存在直接关联。[7]
对此问题,判例的立场并不甚明确。日本最高法院早期判例认为,《宪法》第37条第2款前段所规定的“证人”仅指实际上传唤到庭的证人,因此不包含排除庭外陈述的意旨。[8]但是,之后日本最高法院改换了立场,认为从《宪法》第37条第2款保障被告人之证人询问权的目的考量,在某些场合下应当排除庭外陈述。[9](www.daowen.com)
当然,通说也并非认为《宪法》第37条第2款前段的辐射范围与《刑事诉讼法》第320条第1款是完全相同的。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根据前者的规定应当排除的庭外陈述仅限于对被告人不利的陈述,而后者适用于全部庭外陈述,不论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其二,前者明显不适用于被告人自身的庭外陈述,但是后者的适用范围包含被告人自身的庭外陈述。其三,在证人于主询问结束后反对询问开始前死亡的场合,根据前者的规定可以得出排除该证人(至少是控诉方证人)陈述的结论,但是根据后者却难以得出清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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