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日本刑证规则的三维检视:立法·原理·判例中传闻法则的根据

日本刑证规则的三维检视:立法·原理·判例中传闻法则的根据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320条第1款规定:“除第321条至第328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替代审判期日陈述的文书作为证据,也不得将以审判期日外他人陈述为内容的陈述作为证据”,是为传闻法则。作为事实认定者的法官直接听取陈述并对陈述者的态度、表情进行观察,是对陈述的证据价值、真实性作出准确判断的前提,也是直接主义的基本要求。这也是立法设置传闻法则的核心理由所在。图一传闻证据的问题性

日本刑证规则的三维检视:立法·原理·判例中传闻法则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320条第1款规定:“除第321条至第328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替代审判期日陈述的文书作为证据,也不得将以审判期日外他人陈述为内容的陈述作为证据”,是为传闻法则。从条文表述上看,传闻法则禁止的情形有二:一为将替代当庭陈述的文书(陈述代用文书)作为证据;二为将以他人法庭外陈述为内容的陈述(传闻陈述)作为证据。就本质而言,无论是陈述代用文书,还是传闻陈述,均是将法庭外所形成的陈述作为证据。因此,作为被禁止对象的传闻证据,可以被理解为替代当庭陈述而作为证据使用的庭外陈述。[1]

毋庸置疑,传闻证据必定是言词证据。事实亲历者对于亲历事实的陈述(直接陈述)因能对该事实的存在进行合乎逻辑的推论而具有证据价值。通常情况下,人们通过视、听、嗅、味、触等方式感知某一事实并将之存储于记忆之中(此时形成对该事实的认识),进而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即外化为言词。与此同时,危险因素也蕴藏于言词形成的各个环节。首先,感知环节。人们常于感知过程中产生错误而不自知。观察能力、事件发生的突然性甚至个人的喜好都会影响感知的全面性、准确性。其次,记忆环节。所谓记忆“乃重新复制过去,人将过去所发生的一切,依自己的主观重新复制”。[2]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模糊,也可能受所感知的其他事实的影响而改变。再次,表现环节。实践中,由于种种利害关系的掣肘,故意夸大、隐藏记忆内容甚至作伪证者不乏其人。最后,陈述环节。在某些场合,即使是感知、记忆均无错误且性格诚实之人,也可能受外部环境(诱导询问、暗示等)而作出与事实不符之陈述。[3]

为确保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担保方法:其一,以真实陈述为主旨的宣誓以及伪证罪的警告(法154)。宣誓和伪证罪警告会对陈述者形成心理强制,使其不愿、不敢作虚假陈述。其二,反对询问。反对询问权由控辩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尤其被告人的反对询问权更受宪法保护。对方当事人行使反对询问权,能有效揭露出陈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错误。其三,观察。作为事实认定者的法官直接听取陈述并对陈述者的态度、表情进行观察,是对陈述的证据价值、真实性作出准确判断的前提,也是直接主义的基本要求。[4]显然,法庭外陈述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上述有效保障:一为对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反对询问对该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验;二为原陈述者不用宣誓亦不受伪证罪的约束;三为法院无法对陈述者陈述时的态度、状态等进行观察,并对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判断。这也是立法设置传闻法则的核心理由所在。(www.daowen.com)

图一 传闻证据的问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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