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声纹鉴定准确性缺乏科学认证,法院如何判断证据能力?

声纹鉴定准确性缺乏科学认证,法院如何判断证据能力?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声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并未得到科学认证,对其证据能力的肯定应当秉持慎重的态度。在侦查机关委托进行鉴定的场合,声纹鉴定书的证据能力准用该款的规定。在法院命令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场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4款的规定对证据能力进行判断。

声纹鉴定准确性缺乏科学认证,法院如何判断证据能力?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侦查、审判活动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依赖度也在不断提高,例如,通过鉴定血迹、指纹、体液等来判断犯人同一性的科学技术手段已经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使用。这不仅是有效应对犯罪专业化、改变“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需要,还有助于在提高事实认定精度的同时发挥保障人权的功能。但是,在利用科学证据的时候,要意识到过度依赖科学证据的危险性,并不断强调和其与隐私权人性尊严之间的关系。根据科学方法所得出信息的自然关联性,依赖于基础事实的确实性。因此,科学证据欲具有自然关联性,应当具备确保信息可靠性的基本要件。这些基本要件包括:①作为基础的科学原理是可靠的;②所使用的技术符合该科学原理;③这项技术所使用的器械在进行检测时正常运转:④该项检测符合正当程序;5)进行检测者或者结果分析者具有必要的资格。[8]

1.指纹鉴定书

指纹鉴定,是指基于指纹具有的“万人不同、终生不变”[9]特性,通过对比指纹的形状和特征点的位置关系,判定两枚指纹(例如犯罪现场遗留的指纹和嫌疑人的指纹)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鉴定活动。指纹鉴定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4款规定的,具有证据能力。

2.声纹鉴定书

声纹鉴定,又称语声鉴定,是对有声言语进行个人识别的专门技术。把作案人和嫌疑人的说话录音分别通过语图仪(声纹仪)转换成条带状或曲线形语图(即声纹),根据语图所反映的音频、音强与时间等语音特性进行比较,就嫌疑人是否为作案时的言语人作出鉴别与判断。声纹鉴定书,则是具有特别知识、经验、技术的专业人员所制作的记录上述过程的鉴定书。问题在于:声纹鉴定结果在满足何种要件时具备必要、最小限度的证明力(自然的关联性)?通过声纹鉴定进行犯人识别,在胁迫、勒索等使用语言实施犯罪的场合作为侦查方法,是很有价值的。根据一般经验,人的声音极具个人特殊性,而且通过听觉可以对说话者进行识别。但是,声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并未得到科学认证,对其证据能力的肯定应当秉持慎重的态度。一般认为,声纹鉴定结果同时满足以下要件时方具有自然关联性:①进行声纹鉴定的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能力和技术经验;②所使用的仪器的性能与运转均正常;③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记录准确。[10]法院命令鉴定人鉴定的场合,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4款的规定对声纹鉴定书证据能力进行判断。在侦查机关委托进行鉴定的场合,声纹鉴定书的证据能力准用该款的规定。

3.笔迹鉴定书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对于笔迹鉴定的证据能力,日本最高法院判示如下:“传统的笔迹鉴定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鉴定人的经验和直觉,从性质上看,其证明力本身存在着界限,但是并不能因此直接判定该鉴定方法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在笔迹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依据积累的经验所进行的判断,也不能简单认定为是个人的主观判断。因此,由事实审法院根据自由心证,确定其是否能够作为罪证,本身就属于其专有权限范围的职责”。[11]由此,日本最高法院肯定了笔迹鉴定书的证据能力。在法院命令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场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4款的规定对证据能力进行判断。在侦查机关委托进行鉴定的场合,笔迹鉴定书的证据能力同样准用该款的规定。

4.毛发鉴定书

毛发鉴定是综合不同毛发的形态学检查、血型检查、成分元素检查结果进行异同识别(同一性)的鉴定活动。[12]例如,将犯人遗留的毛发与被告人的毛发进行对比,以识别、判断二者是否属于同一人。毛发鉴定的证据能力并不存在问题。记载鉴定过程和结果的鉴定书,在满足《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4款规定要件的情况下,具有证据能力。但是,与指纹鉴定不同,毛发鉴定所得出的异同判定结果的信用性并不具有绝对性,因此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为犯人(犯人性)的关键证据。[13]

5.足迹鉴定书

足迹鉴定,是将犯罪现场或者被害物品发现地点遗留的足迹与被告人的鞋底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一致的鉴定方法。在司法实务中,测量比较法、照片集合法、照片重合法作为比对手段被普遍使用。[14]一般认为,足迹鉴定的可信赖度不如指纹鉴定和血型鉴定。然而,不容否认的是,鞋底在制造过程中即会形成不同的花纹(原有特征),而且在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磨损状态、损伤痕迹等又形成了该鞋底特有的外部特征。当从犯罪现场等地点发现的足迹与被告人所穿鞋子在上述特征上高度吻合时,该证据将成为将被告人与犯罪人联系到一起的关键证据。加之鉴定过程的高度客观性,司法判例肯定了足迹鉴定书作为证据的必要性,并认为其在满足《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4款规定要件的情况下具有证据能力。[15]

6.醉酒·饮酒鉴别卡

司法警察职员在取缔饮酒驾驶过程中制作的醉酒·饮酒鉴别卡分为不同的栏目。栏目内容不同,证据能力也不相同。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化学判定栏”(记录被告人呼气中酒精浓度的检查结果)与“嫌疑人外在状态记录栏”(记录对嫌疑人言语、动作、酒气、外貌、态度等的观察结果),作为对嫌疑人状态进行检查、观察结果的记载,与文书下端的调查日期、制作者签名盖章相结合,构成勘验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3款规定进行证据能力判断;“嫌疑人问答记录栏”(记载饮酒时间、饮酒动机、饮酒量等的内容)具有侦查报告书的性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进行证据能力判断。[16]

7.警犬气味鉴别书

所谓警犬气味鉴别,是指具有警犬指导、训练相关专业知识与经验的训导员让具有气味识别能力的警犬在数个物品中找出具有某种特定气味的物品。近年来,警犬常被用于以下场合:其一,足迹追踪,即追踪在实施犯罪后从犯罪现场逃跑的犯人;其二,物品发现,即搜索、发现隐藏的毒品兴奋剂、爆炸物等物品;其三,气味识别,即确认犯罪现场遗留的物品与被告人之间的联系。在实务中,使用警犬进行足迹追踪与物品发现,已经成为侦查机关常用的侦查手段之一。问题主要集中于以确认犯人为目的的气味鉴别是否具有证据适格性(证据能力)与信用性(证明力)。地方法院的判决对警犬气味鉴别的态度各异,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为不具有证据适格性;[17]二为具有证明力,但是证明力极低;[18]三为承认具有证据适格性但是否定其证明力;[19]四为既承认其证据适格性也肯定其证明力。[20]其中,第四种观点是多数地方法院的观点,也得到了学者的普遍支持。日本最高法院则认为,满足一定条件的警犬气味鉴别书具有证据适格性(判例2-3)。

判例2-3:警犬气味鉴别报告书的证据适格性(最決昭62·3·3刑集41·2·60)

事实概要:在强奸致伤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以在犯罪现场附近发现的疑似犯人留下的足迹中使用纱布收集的气味为原气味,以从现场附近遗留的车辆把手上使用纱布收集的气味为对照气味,以从当日进行侦查的警察官的手上收集的气味为诱惑气味,让警犬进行了数次气味鉴别。警犬每次均选出了对照气味。之后查明在犯罪现场放置车辆的是X(被告人),于是对其予以逮捕并提起公诉。第一审法院以上述警犬气味鉴别结果报告书为证据作出有罪判决。控诉审对此予以支持。(www.daowen.com)

裁定要旨:“根据记录,本案的各次气味鉴别,均是具有鉴别专门知识和经验的训导员,使用气味鉴别能力优秀、在进行鉴别时身体状态良好且鉴别能力得到很好维持的警犬所实施的,而且气味的采取、保管过程及气味鉴别的方法并无不适当之处,因此将本案气味鉴别结果用于有罪认定的原判断是恰当的。(记载上述气味鉴别经过和结果的报告书,是由在场的司法警察员对气味鉴别经过和结果的正确记载的事实,已由该司法警察员的证言加以证明,因此根据刑诉法第321条第3款的规定赋予其证据能力亦是恰当的。)”。

在司法实践中,记载上述具有证据适格性的警犬气味鉴别结果的文书分两类:一类是除了记载气味鉴别过程及结果之外还附加有一定评价内容的文书。此种文书作为受托鉴定者出具的鉴定书,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4款的规定进行证据能力判断。[21]另一类是在场的警察对训导员指挥警犬鉴别气味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客观、准确记载的文书。此类文书作为实况勘察笔录(実況見分調書)的一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3款的规定对证据能力进行判断。[22]

8.测谎检查结果回答书

所谓测谎检查,是指警察局内的检查人员,接受侦查人员的委托,将嫌疑人作为被检查者,向其提出与被疑事实相关的问题,并通过测谎仪测量、记录其呼吸、皮肤电流反射、血压、脉搏等情况,进而对被检查者回答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判定的活动。记载测谎过程与结果的文书,被称为测谎检查结果回答书。在判断测谎检查结果回答书的证据能力时,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是:通过测谎检查能否对被检查者回答内容的真伪作出相当程度的确实性判断。如果无法作出此种判断,测谎检查结果回答书不具有证据适格性(过去,地方法院曾因怀疑测谎检查结果的信用性而否定了该文书的证据适格性[23])。在日本,随着测谎机器的改良与统一检查技术的推广,测谎检查结果的可靠性已经得到了该领域专家的普遍承认。因此,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检查人员制作的测谎检查结果回答书被认为具有证据适格性:检查所使用的仪器符合一定规格,且运行正常;检查人员具有进行正确检查所需要的必要技术和经验。日本最高法院亦从此观点出发,认为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6条第1款的规定表示同意的测谎检查结果回答书,在检查人员的技术经验、测谎仪器的性能足以保障检查结果的可靠性,且检查过程与结果被如实记载的情况下,具有证据能力。[24]

问题在于:在当事人不同意的场合,测谎检查结果回答书的证据能力该如何判断。地方法院认为,如果测谎结果的可靠性要件得到确保,应当将检查人员视为鉴定人,进而将该回答书作为被检查者心理状态的鉴定书,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4款的规定,让该检查人员于庭审期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在陈述该文书制作真实后,对该文书的证据能力予以肯定。[25]

当测谎检查结果回答书认为被告人撒谎时,例如认为被检查人对于“你是否杀了被害人”之问题的否定回答为虚假时,并不能以此直接认定犯罪事实,即被检查人杀了被害人。测谎检查结果回答书并不具备此种效果,而只能作为侦查人员判断自白信用性或者否认虚假性的资料,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方可认定犯罪事实。

9.DNA鉴定书

DNA鉴定,是指以机体某种组织、毛发、血液或其他体液作为检材和样本,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与血液检查相比,DNA鉴定的个人识别的精度更高,因此被广泛用于亲子关系确认及侦查活动中。在司法实践中,将记载DNA鉴定结果的鉴定书或者检查报告书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上时,其证据能力时常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为此,包括日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对此作出了不少判例。

记载DNA鉴定结果的文书,与测谎检查结果回答书、声纹鉴定书相同,可以视为具有特别知识经验和技术的专业人员所制作的鉴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4款的规定进行证据能力判断。具体而言,制作该鉴定书的人员于审理期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在陈述该文书制作为真实时,该鉴定书具有证据能力。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在DNA鉴定是由专业人员根据科学且可信赖的方法进行的场合,DNA鉴定结果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判例2-4)。在围绕DNA鉴定的证据能力产生争议的场合,除了让鉴定书的制作者(鉴定的实施者)接受证人询问并陈述该文书制作真实外,还应当按照日本最高法院的判示,对科学原理的理论正确性、实施者及实施方法的可信赖性等证据能力要件进行全面考量、综合确认。

判例2-4:DNA鉴定(最決平12·7·17刑集54·6·550)

事实概要:警察在河川开阔地发现一具全裸的女孩尸体,并在附近的河底发现了被丢弃的该女孩的内裤,内裤上附着有精液。之后,警察扣留了X(被告人)丢弃的附着有精液的手纸,并委托科学警察研究所(NRIPS)对内裤与手纸进行鉴定。经鉴定,两份精液样本的血型和DNA型(MCT118)具有同一性。第一审法院认可了本案DNA鉴定结果的证据能力,将MCT118 DNA型一致的事实作为重要的间接事实对X的犯人性进行了认定,并宣告被告人X有罪。控诉审对此予以支持。被告人X不服控诉审判决,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告。

裁定要旨:日本最高法院基于以下理由驳回了被告人的上告:“本案中作为证据之一予以采信的MCT118 DNA鉴定,所采用的基本原理是科学的,并且是由掌握该技术的人采用科学、可靠的方法进行的。因此,对该鉴定的证据价值,虽然有必要……进行慎重检讨,但是允许将其作为证据的原判断是适当的”。

10.医生诊断书

医生制作的诊断书,与鉴定人、受托鉴定人制作的鉴定书不同,通常仅记载诊断结论,因此能否视为《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4款规定的“记载鉴定经过和结果的文书”存在疑问。但是,日本最高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制作者(医生)为专业人员、一般具有可信赖性、[26]难以让对患者进行诊断的医生凭借记忆进行口头报告等因素,医生诊断书可以准用《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4款的规定。[27]基于同样的理由,医生制作的尸体检验报告、病情询问回答书同样适用该款的规定。另外,仅记载医师以外的专业人员根据特别知识所作判断结果的文书,也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4款的规定。例如,柔道正骨师制作的“手术证明书”、[28]税收人员制作的“酒精容量检查书”、[29]航空事故调查委员会委员制作的“航空事故调查报告书”、[30]具有特别学识和经验的公司职员(原消防员)制作的“燃烧实验报告书”[31]等。医生诊断书与其他适用《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4款规定的文书,在制作者于审判期日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并陈述诊断书或其他文书制作为真实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

11.容貌鉴定

容貌鉴定,是指将被认为是犯人的容貌照片与嫌疑人的容貌照片进行对比,判别是否为同一人的鉴定活动。容貌鉴定通常采用两种方法进行个人识别:一为形态学检查,即将脸部细节特征进行分类,在考虑其出现频率的同时进行比较对照以确定特征的吻合程度;二为照片叠印方法,即将从同一角度拍摄的照片予以重叠,以确定具体部位和轮廓线是否吻合。在犯人的照片不清晰或者只拍到部分面部的场合,可以通过三维面部画像识别系统进行比对。[32]由此形成的记载鉴定过程和结果的容貌鉴定书,满足《刑事诉讼法》第321条第4款规定要件的,具有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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